法界:實務上少見 檢精緻偵查值得肯定
2022/07/18 05:30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謝姓男子屢因精神障礙無責任能力獲判無罪或不起訴,檢方主動送精神鑑定,依鑑定結果認定被告無責任能力為不起訴處分,並聲請法院監護處分;法界人士指出,修正後的刑法監護處分,期滿後可聲請延長,但本案適用舊法,監護期滿不能再延長,若再犯才適用新法,並認為檢方的作法值得肯定。
曾是檢察官的律師黃祿芳指出,精神鑑定費用是不小負擔,過往由於檢方經費有限,很少在偵查中送精神鑑定,大多引用前案精神鑑定報告,或起訴後由法院送精神鑑定,本案檢方作法,在實務上很少見,精緻偵查值得肯定。
黃祿芳指出,依刑法第十九條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能力者,不罰」;若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可能性,依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可施以五年以下監護處分,執行中認為沒繼續執行必要,法院可縮短執行期間。
黃祿芳說,刑法第八十七條在今年二月廿日修正施行前,監護處分沒有可延長規定,法院最初裁定幾年就是上限,期滿不能再加;在新法施行後,期滿前若認為有延長必要,檢方可聲請延長監護處分期間,第一次可延長三年以下期間,第二次可延長一年以下,以本案來說,謝男犯案時適用舊法,監護一年期滿不能再延長,若他之後再犯才適用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