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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後 能要回給對方的東西?律師:附負擔的贈與 明訂條件 防人財兩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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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7 05:30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林姓多金女相信情郎會斷前情,四十九天贈車幫還債千餘萬,最後竟落得人財兩失;俗話說,愛情容易使人沖昏頭,人在熱戀的時候,有可能會做出衝動、讓自己後悔的事情,情侶間的贈與更是如此,戀情存續期間什麼都沒問題,然而一旦分手,雙方無不錙銖必較,甚至對簿公堂,在此律師教大家一招「附負擔的贈與」,不管是感情或金錢,都對當事人更有保障。

玄奘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律師錢炳村指出,一般來說情侶間的金錢來往、禮物餽贈,多屬無償的贈與行為,他方單純的領受後,就算事後二人感情變質,贈與者也要不回來。

錢炳村說,民法第四一二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錢炳村指出,這在實務上稱為「附負擔的贈與」,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可明訂條件,例如一年內結婚,或如不結婚,鑽戒需何時以前歸還等條件。可以說這個規定,比空口說的海誓山盟更加實際、有效。

在訴訟實務的舉證責任上,當然二個人在戀愛時,拿出白紙黑字的書面簽下贈與的負擔條件,比較不容易,但其他包括LINE的文字、雙方對話的錄音,甚至知情的證人等,都能做為證據。

提到證據,錢炳村說,實務上很多人財兩失的被害人,第一個想到是告對方詐欺,但刑事責任所要求的證據力,比民事責任更嚴謹,除非被害人有辦法證明對方一開始就有詐欺犯意,否則極可能被認為是你情我願,無法成立詐欺行為,相反地,民事責任的證據力在認定上較為寬鬆,告民事賠償勝訴機率比刑事通常高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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