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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腿神器告對手抄文案 法官︰不算創作 無罪

一家LINE嚴選的廠商控告對手抄襲廣告文
案侵害著作權,法官認為無原創性,不受到
著作權保護。 (翻攝廠商網站)

一家LINE嚴選的廠商控告對手抄襲廣告文 案侵害著作權,法官認為無原創性,不受到 著作權保護。 (翻攝廠商網站)

2021/11/19 05:30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好的廣告文案不僅加深消費者印象,也有助商品行銷!一間LINE購物的嚴選廠商,販售「美腿神器」商品,推出「腿粗不是你胖,而是你走歪」的創意文案,結果發現另家廠商抄襲他們的文案,僅改成「腿粗不是因為胖,是因為你走歪」,控告對方侵害著作權。台南地院認定,上述文句過於簡短,僅屬宣傳性標語,不符創作性要件,不受著作權保護,依此判無罪;民事庭也駁回賠償告訴。

廣告文句簡短 屬宣傳標語

原告業者主要從事電子商務,販售日、韓等國美容、3C商品,其中代理的一項「美腿神器」產品,是一種「腳趾套」,業者宣稱能改善走路姿勢,讓腿部線條變美,因此打出「腿粗不是你胖,而是你走歪」商品文案,在官網販售。

業者前年發現另一家廠商引用他們官網上的圖片、文案,對方將文案改成「腿粗不是因為胖,是因為你走歪」,用語幾乎雷同,因而提告。

不過南院法官認為,著作權法第三條對「著作」的定義,是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並無標語,且著作須有「原創性」,也就是原始獨立完成的創作,非抄襲或剽竊而來,以及應達到一定程度內涵的創作,足以表現著作人的個性思想。

凸顯商品特性 不受著作權保護

法官認為,原告廠商的文案在凸顯商品特性,且文句過於簡短,屬宣傳性的廣告標語,難以表達著作思想或感情,不符創作性要件;另參考國際通則認為,單詞、短語、口號不屬語文著作,所以該文案也非語文著作,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記者昨採訪原告廠商,至截稿前未獲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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