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脫序 主管只能限制勤務因應
2021/08/16 05:30
〔記者徐聖倫/新北報導〕新北市海山警分局一名女警因罹患心理疾病,分局禁止她開罰單;警方負責打擊犯罪重任,若本身有生理或心理疾病,除造成執勤上的困難,特別是員警執法時攜帶槍械,萬一擦槍走火,恐衍生傷及無辜的意外,因此警政署給予各外勤主管權限,讓主管評估員警是否有能力擔服配槍巡邏,或取締交通違規等勤務,主管得視情況調整勤務。
新北市警局表示,針對心理方面,警方限制最嚴格的就是禁止配槍,其餘都是生理因素,如視力病變,不准駕駛交通工具,或身體、四肢有痼疾,不讓其搬提重物或配槍等。本案因心理因素限制禁止開單,為罕見案例。
可明令不得配槍或舉發違規
新北市警局解釋,針對心理疾病判斷,除就醫紀錄外,外勤主管還須隨時注意同仁情緒、精神狀況,如情傷、家庭變故等,主管們都會特別留心。但一般所熟知的憂鬱症、躁鬱症等,就要從同仁言行觀察,若同仁不特別告知,主管能提供協助的機率就低很多。
警政署針對患有心理疾病的同仁,除了會有「關老師」介入協助外,為避免執勤時與民眾發生爭執,甚至是同仁做出傷人傷己的意外,署給予權限讓地方主官管調整其勤務,使其擔服較為靜態的勤務,甚至是轉調內勤,可明令不得配槍或舉發違規。
患心理疾病 無法強制汰除
新北市警局表示,考績法第十二條與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一條,是警方汰除劣員的法源依據,但裡頭並未指出患有心理疾病的員警該如何處置,在法源上無法認定心理疾病即為不適任。
警職人員若情緒不穩,可謂影響甚鉅,尤其員警還得配槍。而患有心理疾病的員警當然也有工作權,受到「公務人員保護法」的保障,警政署無權將其強制汰除,因此,給予外勤主管調整勤務與職位的權限,就顯得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