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典》強暴侮辱罪 不只限言詞
2021/07/04 05:30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台南發生男子為了紓壓,竟隨機對女性潑水的怪異行徑。律師洪銘憲表示,並非只有出言侮辱才構成公然侮辱罪,侮辱是要讓人貶低身分地位,凡屬令人產生難堪狀態的行為都算是,例如公然搧人巴掌、把穢物潑在他人身上等,未限制一定是使用言語或文字;但若出於一時的嬉戲愚弄,因缺乏「公然侮辱」故意,不成立犯罪。
洪銘憲說,普通公然侮辱罪的第一個犯罪構成要件是「侮辱」,侮辱的定義,在法律上是指行為人知道自己行為是在侮辱他人,有侵害他人名譽的故意,不管是用粗鄙不當言詞、舉動,對被害人嘲弄、侮慢、辱罵,用以貶損被害人的名譽都是侮辱。
實務上,無論是嘲弄謾罵或其他輕蔑人的意思,使人產生難堪狀態的行為都屬之,因此如果是要侮辱對方,對其潑水,當然構成公然侮辱;如果有人被比中指,因中指具不雅意涵,提告公然侮辱也會成立;公然搧人巴掌、用穢物辱他人等,也都有輕蔑人的意思。
刑法309條規定,犯公然侮辱罪最高處以9千元罰金或拘役,若用強暴手段犯侮辱罪,最高可處一年徒刑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