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小法典》強暴侮辱罪 不只限言詞

(資料照)

(資料照)

2021/07/04 05:30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台南發生男子為了紓壓,竟隨機對女性潑水的怪異行徑。律師洪銘憲表示,並非只有出言侮辱才構成公然侮辱罪,侮辱是要讓人貶低身分地位,凡屬令人產生難堪狀態的行為都算是,例如公然搧人巴掌、把穢物潑在他人身上等,未限制一定是使用言語或文字;但若出於一時的嬉戲愚弄,因缺乏「公然侮辱」故意,不成立犯罪。

洪銘憲說,普通公然侮辱罪的第一個犯罪構成要件是「侮辱」,侮辱的定義,在法律上是指行為人知道自己行為是在侮辱他人,有侵害他人名譽的故意,不管是用粗鄙不當言詞、舉動,對被害人嘲弄、侮慢、辱罵,用以貶損被害人的名譽都是侮辱。

實務上,無論是嘲弄謾罵或其他輕蔑人的意思,使人產生難堪狀態的行為都屬之,因此如果是要侮辱對方,對其潑水,當然構成公然侮辱;如果有人被比中指,因中指具不雅意涵,提告公然侮辱也會成立;公然搧人巴掌、用穢物辱他人等,也都有輕蔑人的意思。

刑法309條規定,犯公然侮辱罪最高處以9千元罰金或拘役,若用強暴手段犯侮辱罪,最高可處一年徒刑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拘役。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