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治療 部分違憲 大法官警告:3年應改善
只能提書狀 程序保障不足
〔記者楊國文、林嘉東、陳慰慈、張瑞楨、黃淑莉/綜合報導〕長榮大學馬國女大生遭勒頸性侵殺害,全國譁然,影響所及,民眾也憂慮性侵犯強制治療後若未治癒,是否仍得讓他回歸社會?司法院大法官昨對性侵害犯罪強制治療釋憲案,做出釋字七九九號解釋,認為刑法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未規定性侵犯得親自或委任律師到庭陳述、及精神障礙者應有律師辯護,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屬違憲,應於2年內檢討修正;其他相關條文則合憲。
在監治療 和刑罰幾無區別
大法官昨也罕見的做出兩項「警告性解釋」,一是認為現行強制治療長年運作結果已趨近刑罰的可能,兩者幾無二致,法務部和衛福部應於3年內就地點、軟體等設施做有效改善,確保強制治療效果,若未檢討改進,將來可能宣告違憲。二是心智缺陷、精神疾病等特殊情形性侵犯,長期治療無法達到再犯危險顯著降低時,若無區別地持續對他們治療,將如同無限期剝奪人身自由,有違憲疑慮,應改善。
其他部份,如刑法規定治療直到「再犯危險性顯著降低」、「有再犯危險」,雖被指欠缺法律明確性,及強制治療修法後採「溯及既往」原則、未規定強制治療最長期間等,仍屬合憲。大法官指出,性侵害成因多元,性侵犯也有差異性,因此無法統一訂出最長治療時間,未違反比例原則。
未訂治療最長期間 未違憲
本件釋憲提案人之一的台中地院法官張淵森說,釋憲內容堪稱「維持現狀」,大部分與他的意見相同,也對加害人程序權益更有保障,整體而言,他肯定大法官的解釋。
釋憲提案法官:可接受
張淵森說,基於社會防衛,他不反對高危險的性侵害人,例如強制性交殺人者,治療期間並無限制,但對於「輕罪」,例如裸露下體的「露鳥俠」,應考慮治療有期限,避免判刑僅7個月,治療卻長達4年的不合理現象。雲林地院法官潘韋丞也對釋憲結果表示,是可以接受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