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庭解釋漏接 3500吸毒犯命運不同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最高法院大法庭11月指吸毒者經觀察勒戒,3年後又被抓到吸毒,應再給予戒癮的機會,而非起訴,但未統一拘束正在法院審理的案子該如何判,導致有的法官裁定被告觀勒(被關);有的判不受理,由檢察官決定聲請觀勒或命戒癮治療(免關)。目前約有3500名被告,結果若不同恐引發爭議,最高法院已再次啟動大法庭,儘速統一見解。
恐引發爭議 儘速統一見解
毒危條例規定,觀勒或強制戒治(均拘禁於戒治所治療)執行完畢,3年後又被抓到吸毒,可再次觀勒。之前的司法實務認為,這條法律是3年內沒再吸毒才能適用,期間若再犯,應一律起訴判刑,且未來不再有觀勒的機會。
但有最高法院法官對此有不同意見,聲請大法庭統一見解,合議庭11月宣示裁定,變更過去見解,直指觀勒3年內不論再吸毒幾次、被判刑多久,只要一滿3年,就可以再次接受治療,而非起訴判刑。
本案討論期間,曾有人建議大法庭,除了統一見解,也可預期現已起訴進法院的案子,個別的承審庭可能會做成不同的判決結果,為避免亂象,合議庭在宣示裁定時,應一併拘束法官統一判決,以免發生歧異,惜未被採納。
果不其然,有的最高法院法官參照毒危條例第35-1條的立法理由,撤銷原有罪判決,發回更審,並要求二審改依職權裁定被告觀勒或強制戒治;有的法官則認為,檢察官是起訴毒品罪,既然現在已經不能判刑,依法只能判決不受理,整個案子須退回給檢察官,由檢方決定如何處置。
法官判決無所適從 有的關 有的不關
檢察官除可向法院聲請觀勒,也可給予緩起訴附戒癮治療。觀勒為關進官方的戒治所,2個月後若未改善,須再接受6個月的強制戒治,拘禁期間最長可達8個月;戒癮治療則只要定期赴指定醫療院所治療,人身自由不受限。
換言之,因為大法庭漏接,導致法官判決無所適從,同一案件已出現關或免關,法界人士憂心,這種同案不同命的結果,被關的一方心理恐不平,產生相對剝奪感,進而引發爭議。
這類案件共約3500名被告,最高法院其中一庭意識到事情嚴重性,趕緊再次聲請大法庭統一判決主文,現進入徵詢其他8庭意見的程序。
若全部9庭的見解都相同,則可立即宣示裁定;若見解歧異,則需要開庭討論,耗時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