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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秘書遭性騷 判職業災害 違反性平法 新北再罰雇主10萬元

法院既已判決職業災害,此時雇主應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給予勞工醫療費用及工資等補償,否則依法可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圖為勞動部。(資料照)

法院既已判決職業災害,此時雇主應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給予勞工醫療費用及工資等補償,否則依法可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圖為勞動部。(資料照)

2020/10/14 05:30

〔記者何玉華、王定傳/新北報導〕一家上市IC設計公司張姓總經理女秘書,控訴長期遭總經理性騷擾,罹患重度憂鬱症等,公司沒妥善處理,還違法資遣她;法院除了判決解僱無效外,也認定張女因性騷擾而罹患重度憂鬱症,是職業災害,判公司賠償10餘萬;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則審定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另裁處10萬元罰鍰。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安全科表示,曾在2019年底受理,雇主事後雖有處置,但並未依據性騷擾防治措施及懲戒辦法所訂的程序妥善處理,也未採取有效避免行為人與申訴人單獨相處或不必要再接觸的機制,且未積極針對所有員工辦理性騷擾防治的教育訓練,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審定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裁處10萬元罰鍰。

受害女員工醫療費用 公司應給補償

新北市府勞動檢查處指出,職業安全衛生法對於職業災害的定義,泛指勞工在作業活動或其他職業原因所引發的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此案承審法官認為,勞工在職場遭受性騷擾,導致精神疾病,應屬職業災害,可見法官認為勞工在職場遭受性騷擾,是職業上的原因所產生,罹患精神疾病與遭受性騷擾有相當的因果關係,因此判決屬於職業災害,此時雇主應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給予勞工醫療費用及工資等補償,否則依法可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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