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劾指控時間20年 跨新舊法結果難以判定
2020/08/15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監察院以公懲會前委員長石木欽與涉訟友人飲宴,涉不當接觸為由,提起彈劾,送懲戒法院的職務法庭審理,但法界認為,因彈劾指控的時間長達20年,且涉及新、舊公懲法與新、舊法官法比較,甚至還須討論到追懲時效的認定與各年代的倫理規範細緻度,案情與程序極其複雜,難以研判最終結果。
監察院認定石木欽違失時點是從1997年到2017年,而在法官法2012年施行前,法官違失是用公懲法審理,追懲時效10年,故若職務法庭認為2012年之後的違失不成立,就可能判決免議或不受懲戒。
反之,若合議庭認為20年的行為應整體評價、不用切割,且認定違失成立,合議庭仍有可能判他免職、撤職或轉職,即使他已退休,依照處分輕重的不同,最重者判免職,可剝奪全數退休金和退養金,其次是撤職,可剝奪6成的退休金和退養金,最輕者是轉職,可剝奪全數退養金、退休金則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