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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檢方肩負定罪大任/新制 檢、辯交換看證據

國民參審VS.現制

國民參審VS.現制

2020/07/23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法務部表示,「國民法官法」新制,增訂與現行訴訟程序有別的起訴狀一本「卷證不併送」、「證據開示」、「當事人自主出證」等新規定,對檢察官都是新挑戰,故將加強檢方教育訓練以因應。

證據需開庭才給法官看

新制規定,卷證將不併送法院,避免污染法官心證,因此偵查檢察官的起訴書只能寫人、事、時、地、物及基本犯罪事實,證據需等到開庭才給法官看。

證據開示採一階段全面開示,即檢察官起訴後,律師就可以請求看檢方掌握的「全部」證據,檢方也可要求看律師手邊的證據,倘若拿不到,可聲請法官裁定准駁。因法院只有起訴書、沒有證據,故會變成「當事人自主出證」,由檢辯雙方在法庭上各自提示手邊的證據,法官調查認為有證據力,才會裁定由法院保管。

由此可知,未來國民參審案件,偵查檢察官所擬起訴書將「簡化」,重責大任轉給蒞庭的公訴檢察官承擔,過去被認為業務相對單純的公訴組,搖身一變成為肩起案件定罪與否的重要角色。法務部指出,將強化偵查與公訴之間的連結,以利訴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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