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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氣爆案 2審大逆轉// 僅市府3官員有罪

2014年7月31日晚上,高雄大氣爆造成32人死亡、321人輕重傷。 (資料照)

2014年7月31日晚上,高雄大氣爆造成32人死亡、321人輕重傷。 (資料照)

2020/04/25 05:30

〔記者鮑建信、葛祐豪/高雄報導〕二○一四年高雄大氣爆造成三十二人死亡、三百廿一人輕重傷,高雄地院判決市府官員、李長榮化工(簡稱榮化、已下市)和華運公司相關人員,均有過失致死刑責。二審高雄高分院昨天宣判逆轉,認定榮化董事長(現為總裁)李謀偉與華運等九人均無罪,僅時任高市府水工處三名官員,各被判二年六月至三年六月不等徒刑,不過刑期比一審輕。高雄高分檢表示,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榮化董事長等9人無罪

檢方指出,時任水工處工程員邱炳文(退休)、副工程司楊宗仁(退休)、幫工程司趙建喬(巿府顧問),一九九一年各負責設計、監造與驗收等業務,發包在二聖、凱旋等路口附近興建排水箱涵,得標的瑞城公司通知中油將管線往上遷移,結果管線未遷就把箱涵蓋上,邱炳文三人未發現瑕疵有過失。

二○一四年七月卅一日晚上,華運輸送丙烯給榮化大社廠,發現液壓異常,兩邊職員未進行保壓測試,檢查管線有無問題,也沒派人巡管,致管線加壓輸送後破裂。環保官員三小時後檢驗出丙烯外洩通知榮化,已來不及,九分鐘後爆炸。

管線釀大禍 判官員有責

高雄地院前年判決趙建喬三官員各處徒刑四年十月;李謀偉、大社廠長王溪州與榮化人員蔡永堅、沈銘修、李瑞麟、黃進銘六人各處四年;華運陳佳亨、黃建發、洪光林三人各四年六月。

高雄高分院認定,邱炳文施作過程明知四吋管遭包覆箱涵內、懸空於排水斷面,未通知管線單位遷改;趙建喬驗收過程未指示注意石化管線與箱涵交錯位置,致錯失發現重大瑕疵機會,兩人過失重大;楊宗仁負責初驗,非工程設計人員,過失情節較輕。依此將趙、邱判三年六月、楊二年六月。

合議庭表示,公司分層負責,李謀偉不可能注意到所有細節,廠長雖疏於檢測,但不可能預見發生氣爆;合議庭除判榮化、華運被告無罪,並認為兩公司積極與被害人或家屬和解,動用資源協助被害人走出傷痛,是「修復式司法」模範。

高雄市法制局長吳秋麗表示,當時廠商錯誤判斷,一直持續加壓送料,廠商全判無罪是不對的,全部由市府負責並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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