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的是名譽 未受拘禁者受惠
2019/11/20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司法院推出「刑事補償法」修正案,只要是判有期徒刑(2月)以上,透過再審或非常上訴翻盤變為無罪的當事人,就可聲請名譽補償,但前提是「未曾受過拘禁」者;經查,符合條件者多為6月以下、可用易科罰金取代入監服刑的輕罪者。
符合條件者多為判6月以下的輕罪者
台北尤姓律師被依損害債權罪判刑3月,他認為自己沒違法,聲請再審成功,前年改判無罪;彰化邱姓男子被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刑4月,邱為了名譽聲請再審,前年獲判無罪。
上述案例當事人均遭判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未曾受緩刑宣告、羈押或發監執行,再審改判無罪後,依現制無法聲請刑事補償,只能自認倒楣。新制草案讓他們可向國家請求補償,彌補名譽損失。
至於被判重罪者,通常定讞就發監執行,比如蘇炳坤、徐自強透過再審改判無罪,依現制就可聲請補償,不適用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