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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急闖紅燈求撤罰單 法官駁回︰可尿在車上

苗栗地方法院認為,連男情形尚未達到法文規定之「緊急危難」,駁回連男之訴。(記者彭健禮攝)

苗栗地方法院認為,連男情形尚未達到法文規定之「緊急危難」,駁回連男之訴。(記者彭健禮攝)

2019/10/28 05:30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連姓男子開車尿急,急著找廁所而闖紅燈,吃上4000元紅單;連男主張罹患糖尿病、有多尿症狀,是迫不得已,訴請撤銷罰單,但苗栗地方法院認為,開車時急需小便,可停車於車上解決,萬一來不及尿出來,僅造成車內尿騷味及後續清理不便,連男的狀況,未達到行政罰法「緊急危難」的程度,況且闖紅燈會影響用路人安全,駁回連男之訴。

違規紅燈左轉 挨罰4千元

連男去年10月19日午間,開車行經苗栗縣竹南鎮光復路與華東街口,因違規紅燈左轉,被巡邏員警發現而攔下開單,新竹監理所裁罰40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連男不服,檢具醫院開立的疾病證明,提起行政訴訟。

駕駛稱罹病尿急不得已

連男主張,他患有第二型糖尿病,有多尿症狀,當天他開車行經竹南,初有尿意時,將車停靠附近的全聯福利中心借廁所,因店家並無提供公用廁所,再次上車趕往鄰近的便利商店。

連男稱,行駛到光復路與華東街口遇紅燈,先行停等紅燈,但當下尿意十分急迫,已無法忍受,只好闖紅燈。他坦承有違規,但主張是受生理及病理的逼迫因素影響,並非故意。

法官指出,行政罰法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法官認非緊急危難狀況

但所謂緊急危難情狀,須確實存在,法官認為,依連男當時情形,明顯尚未達到危及生命、身體的緊急程度,若開車時急需小便,可停車於車上採取應急做法解決,若無法尋找廁所而在車內小便,僅造成一時不便或車內出現難聞氣味,難認符合緊急危難情狀,何況闖紅燈可能影響路口用路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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