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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性羈押 未說服法官

台南驚傳校園狼叔出沒,受害家屬(左)昨找上議員(右)陳情。(記者萬于甄攝)

台南驚傳校園狼叔出沒,受害家屬(左)昨找上議員(右)陳情。(記者萬于甄攝)

2019/08/31 05:30

〔記者王捷、吳政峰/綜合報導〕「狼叔」獲交保,在外趴趴走,引發學童家長恐慌。台南地檢署說,檢方再次聲押時,雖排除串證、逃亡等疑慮,不過以「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向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但未獲台南地院核准。院方表示,預防性羈押是以被告過去發生的犯罪為認定標準,來推定未來仍會發生犯罪,這樣已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一名非承辦本案的資深檢察官表示,類似案件只要被害人超過2人,就可視為「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當可依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向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至於法官未採認,是否代表「被害人超過2人」的證據不夠。

法院昨表示,本案一旦有新事證,還是可以做為羈押條件。另有法界人士說,本案明確的受害人是1名男童,其他比如民代指稱有多名受害人等說詞,屬於傳聞證據,若無確切證據,就不宜強制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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