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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處理SOP/受理申訴 組審議小組調查

台北市警局萬華分局華江派出所前所長黃建盛,捲入性騷擾風波。(資料照,記者張文川攝)

台北市警局萬華分局華江派出所前所長黃建盛,捲入性騷擾風波。(資料照,記者張文川攝)

2018/04/07 06:00

〔記者王宣晴/新北報導〕警方表示,黃建盛涉及性騷擾屬「重大案類」,依規定分局應上報市警局督察室,而非內部懲處後不了了之,導致社會觀感不佳。

警政署規定,公務人員若遭控性騷擾,被害人在一年內可到派出所或警局提出申訴及告訴,分局防治組的家防官受理申訴後,將透過公文由副分局長組成5人或7人的審議小組,進行調查。通常一個月會調查完畢,警分局再將調查結果上報給勞工局或社會局,市府單位會再召開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做出行政裁罰;告訴部分則由法院判決,因性騷擾案件為告訴乃論,被害人可以在和解後撤銷申訴及告訴。

另外,公務體系還有行政處分,分局長可透過督察人員調查性騷擾案件是否屬實,進而對員警做出記過、申誡等懲處,行政處分的權責、時機由分局長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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