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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度判死 徐自強關16年獲冤賠

徐自強。(資料照)

徐自強。(資料照)

2017/11/10 06:0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徐自強被控犯下建商黃春樹遭撕票案,共有9次遭判死,直至高等法院101年9月1日更八審才改判無期徒刑,104年9月1日更九審再進一步認定徐男證據不足,改判無罪,徐男依此聲請刑事補償金(俗稱冤獄賠償)。

冤賠史上最高金額

徐自強案是我國司法史上個人獲賠最高金額的刑事補償金;至於死囚獲賠的史上最高金額,是冤枉被控犯下空軍女童姦殺案的江國慶,因江遭槍決,非聲請冤獄賠償,最後江的家屬獲國防部國家賠償1億318萬5000元。

依金額來看,徐自強之後是被指犯下28年前台南市教育局課長陳震鑾命案的黃志成,遭押3386天後無罪定讞,獲冤賠1693萬元;再下來蘇建和、劉秉郎和莊林勳三人的冤賠,共獲1584萬餘元。

目前在民間司改會擔任志工的徐自強主張,自85年6月24日起至101年5月18日止,扣除另涉賭博案被押180天,共被違法羈押5624天。高等法院認定,此案歷審以共同被告咬徐自強即認定徐有罪,且共同被告自白也有警方違法取供情事,足以認定徐遭違法羈押。

高院指出,徐被押時僅26歲,正值人生青壯年時期,家有妻小,因羈押喪失人身自由,家庭失序,事業中斷,且隨時面臨執行死刑恐懼,獲釋時已43歲,身心受重大痛苦,准以每天最高額請求權5000元計算,裁准刑事補償2812萬元。

全案起於徐自強被控於84年9月1日與表弟黃春棋、好友陳憶隆、表哥黃銘泉共同綁架殺害建商黃春樹,向黃家勒索7000萬元;其中黃銘泉逃亡泰國遇害,徐自強、黃春棋、陳憶隆被認定是共犯。

民間司改會認為黃春棋、陳憶隆咬徐參與犯案的供詞前後矛盾,成立義務律師團援救徐自強。徐在更八審獲改判無期徒刑後,受惠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在未定讞狀況下被告不得羈押超過8年,101年5月19日獲釋,並於105年10月13日獲最高法院判決無罪定讞,全案纏訟21年終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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