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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水利會長張輝元賄選案起訴,求刑三十年

雲林農田水利會會長張輝元今天以一千萬元交保,用雨傘保護,離開地方法院。(記者林國賢攝)

雲林農田水利會會長張輝元今天以一千萬元交保,用雨傘保護,離開地方法院。(記者林國賢攝)

2008/04/18 14:16

〔記者林國賢/斗六報導〕雲林縣水利會長張輝元涉及本屆立委選舉賄選案,雲林地檢署今日偵結,檢察官認為張輝元利用權位在雲林縣第2選區分5個地區集團謀劃行賄買票,嚴重敗壞選風,依現行刑法「一罪一罰」精神計算,求刑30年,併科罰金5千萬元,禠奪公權10年。

檢察官同時諭令張輝元以1千萬元交保,創下雲林地檢署交保金最高紀錄,張家於上午10時許完成交保金繳納,張輝元約在11時30分許,在親友以雨傘保護下,離開雲林地方法院,並未接受訪問。

起訴書指出,張輝元身為雲林縣水利會長,並兼任全國農田水利會聯合會會長,深具社會影響力,卻進行行賄買票,事後藏匿人犯、教唆頂替,面對排山倒海的指證,仍否認犯行,毫無悔意。

起訴書指出,根據調查,張輝元在選戰期間提供資金,在二選區內之斗六市鎮西里、明德里、重光里、斗南鎮大東里、西螺地區二崙鄉等5個地區進行行賄犯行,共達207人次、被買票著上千人次,嚴重影響選舉公平,依一罪一罰原則,合併最高判處50年徒刑,但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其定執行期間不得逾30年,因此求處30年有期徒刑,還給選民乾淨空間。

同案起訴的還包括黃賢哲、黃偉政均求處有期徒刑5年、併科500萬元罰金;另楊滋芬、林富元、施進卿、江樹林、李美香、許明枝、周英森、李振甫等人,雖有行賄買票之實,但犯後深有悔意,均求刑1年8個月,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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