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女生控友人強吻 男友出庭自爆「草莓我種的」
2026/06/05 10:07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
台東地方法院審理國中女生控遭「種草莓」案件,因她的男友出庭作證「我種的」,被告男子獲判無罪。示意圖。(記者黃明堂攝)
一名未滿14歲的國中女生,指控被男姓友人帶到石雨傘觀景平台涼亭強行親吻、摟抱,並在脖子上「種草莓」,男方因此被檢察官依加重強制猥褻罪起訴。不過,少女的證詞前後矛盾,她的正牌男友甚至出庭自爆「草莓其實是我種的」,台東地方法院判決被告無罪。
這起「種草莓」羅生門事件,因為女方男友在法庭上「豬隊友式」證詞,瞬間歪樓。 這名國中少女控訴,前年9月與一名男子在KTV聚會後,被對方載往石雨傘觀景平台涼亭。少女稱在涼亭內遭男方強行環抱、親吻鎖骨與胸前「種草莓」長達5分鐘,她雖動手打頭抗拒仍無法阻止,隨後透過學校輔導老師通報惡行,檢方也依法將這名男子起訴。
沒想到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後,情節逆轉。少女對於被侵犯的時間、抗拒方式以及事後怎麼回家,前後說詞完全對不起來。少女男友出庭作證時坦言,一開始聽到女友脖子被種草莓,氣得跑去把被告痛扁了一頓。但打完人過沒多久,他卻「突然想到好像不是被告做的」。男友在法庭上當著法官的面自爆:「當時我有吸毒,清醒後才想到,好像是我在我家對她種草莓的。」
這名男友清醒後發現打錯人,隔了幾週還尷尬地帶著女友親自登門向被告道歉。更妙的是,男友表示女友當時被問到種草莓的事情時,不但沒有憤怒,反而是「開心面帶笑容」,完全不像是性侵害案件的受害者。
台東地方法院審理此案後認為,性侵害案件不能僅憑女方的單一指訴,況且少女的證詞前後充滿瑕疵。而唯一能當作「證據」的脖子紅印,又被男友出庭承認是自己吸毒迷糊時種下的,加上檢方提出的街景圖只能證明兩人去過涼亭,無法證實有猥褻行為。在缺乏實質證據的情況下,法院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最終判決這名男子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