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媽婚後就離家 68歲病重向4子女索扶養費!結局曝光
2026/06/01 09:24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
4名子女從小被棄養,毒媽全身病索扶養費,法官判每月付7000元。(資料照)
彰化有4名年約50多歲的兄弟姊妹,從小由父親和祖父母扶養長大,媽媽結婚後就離家,染上毒品進出監獄、四處流浪,如今68歲的媽媽因脊髓梗塞合併四肢偏癱,生活無法自理,安置於收容機構,每月需支付22000元的看護與照護費用,現在回來找子女索要扶養費,但子女以媽媽從小未扶養過小孩,拒絕給付。該案經彰化地院審理,認為媽媽在外工作,回家時仍會帶一些錢回家,因此4名子女共同負擔7000元。
判決書指出,子女們主張,自有記憶以來,媽媽即常年在外流連,極少返家,即使短暫回家也僅將家當旅館,從未分擔家用或實際照顧子女。家中經濟全靠父親外出工作,日常生活則由祖父母與伯父母一手包辦。
子女指出,母親於1988年間離家出走,1990年跟父親協議離婚後更音訊全無。之後曾短暫意圖返家,1995年間因吸毒遭警方逮捕,子女才知母親因毒品案遭通緝。服刑期滿後雖曾短暫回家,但不久又再度消失。直到去年8月,彰化縣政府社會處通知子女,母親因脊髓梗塞合併四肢偏癱,生活無法自理,已安置於復健病房,需支付高額看護與照護費用,子女才被迫面對扶養責任。
媽媽說,自己婚後曾外出工廠工作,後因家庭經濟壓力大而離家。她主張曾多次給付前夫金錢,包括離婚時給付10萬元、返家同住期間交付10餘萬元房貸,並將工作所得交給前夫。她強調,自己並非完全未盡扶養義務,而是家庭關係複雜所致。
法官傳喚相關人作證,證實媽媽所言不虛,其「未盡扶養義務」的情節尚未達到「重大」程度,因此駁回子女免除扶養義務的請求。本案符合減輕要件,但不構成完全免除。審酌雙方經濟能力。母親目前為低收入戶,每月僅領8329元老人生活津貼,無其他財產或收入,確有扶養必要。4名子女每月共須付7000元給母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