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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溝蓋破洞老婦慘摔顱內出血 三重區公所判賠315萬元 二審改138萬元

    2026/05/26 20:07 記者楊心慧/台北報導
    水溝蓋破洞老婦慘摔顱內出血,高等法院改判三重區公所賠償138萬7883元。(資料照)

    水溝蓋破洞老婦慘摔顱內出血,高等法院改判三重區公所賠償138萬7883元。(資料照)

    新北市70多歲游姓婦人,行經新北市三重區公所管理的三重區六張街一處水溝蓋時,因踩入破損凹洞重摔倒地,造成顱內出血、腦挫傷等傷勢,提告請求國賠492萬餘元。一審判公所須賠315萬餘元,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今(26日)改判賠償138萬7883元。

    游婦主張,2021年12月11日步行經過三重區六張街111號前時,左腳踩進水溝蓋破損凹洞,當場向前撲倒,造成右側硬腦膜下出血、頭部外傷併腦挫傷、顱內出血、左手橈骨骨折及胸椎壓迫性骨折等傷勢,送醫急救後還需裝設假牙並長期復健,並受有精神上痛苦,請求提告請求國賠492萬餘元。一審認定三重區公所確實有責任,判賠315萬8313元。

    三重區公所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高院勘驗監視器畫面及修補前後照片認定,事故當時水溝蓋確實有明顯破損、凹陷,且範圍不小,不可能短時間形成,三重區公所雖稱有定期委外巡查及修補機制,但未能及時發現異常並修復,管理維護顯有欠缺,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至於三重區公所主張游婦已低頭看路,仍未注意前方狀況,應負部分責任。高院認為,游婦當時已逾70歲,雖曾低頭查看路面,但距離事故地點僅剩約3步距離,難以及時察覺並避開凹洞,不能認定她有過失。

    不過,高院認為,一審認定游婦需終身看護、判賠超過324萬元看護費部分過高,因此囑託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鑑定,結果認定游婦術後3個月仍有恢復可能,因此僅認可16萬餘元看護費。

    高院審酌,三重區公所給付醫療費用59萬2724元、看護費用16萬3218元、假牙裝置費3萬元、醫療用品費1941元及精神慰撫金60萬元,共138萬7883元本息部分,為有理由,逾此範圍,即屬無據,其餘請求駁回。游婦可上訴、三重區公所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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