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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速41公里辯測速照相機不準 這原因法官打臉駁回

    2026/04/13 08:19 記者陳建志/台中報導
    洪姓女子駕車行經彰化縣田中鎮,超速達41公里遭拍照舉發,卻辯稱測速照相機不準,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打臉判決駁回。(記者陳建志攝)

    洪姓女子駕車行經彰化縣田中鎮,超速達41公里遭拍照舉發,卻辯稱測速照相機不準,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打臉判決駁回。(記者陳建志攝)

    一名洪姓女子,去年4月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彰化縣田中鎮中南路二段,因超速41公里遭測速照相機拍照舉發,員警開罰1萬2千元,並吊扣車牌6個月,洪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強調當時行車紀錄器顯示的車速為時速81公里,且測速照相機檢定合格期限快到,有失準、偏差疑慮,並質疑「警52標誌」遭遮蔽,不過法官勘驗現場照片和測速照相機檢定合格證書,打臉洪女說法,判決駁回。

    判決指出,洪姓女子2025年4月13日晚上8點多,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彰化縣田中鎮中南路二段32公里處時,超速達41公里,員警逕行舉發,除開罰1萬2千元,並吊扣車牌6個月,洪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洪女主張,當時車上行車紀錄器影像顯示車速為時速81公里,僅超過最高限速(50公里)31公里,原處分有違誤。並指該處測速取締標誌的「警52標誌」設置於駕駛人的視線死角,並被一旁的道路標誌遮蔽,導致無法發現,失去警示作用。

    洪女並稱,被舉發是4月13日,但測速照相機的檢定合格使用期限到同年5月,員警在使用期限屆至前是否有因不當操作致測速失準、偏差尚有疑義,要求台中區監理所應提供重新送驗後校準偏差的數據。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則認為,該測速照相機經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於2024年5月3日檢定合格,有效期限至2025年5月31日,是具有公信力而得採為認定事實的憑據,否認有超速達每小時41公里的違規並無根據。

    此外,經勘驗現場照片,該面警52標誌,設置於道路旁電線桿上,牌面清晰、設置位置明顯,洪女指稱設置在駕駛人視線死角,且被旁側的道路標誌遮蔽,並不可採,判決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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