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臉A片賺千萬判6年4月 小玉抗告被最高法院駁回
2026/02/19 23:59 記者楊心慧/台北報導
網紅小玉不服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提抗告,被最高法院駁回。(資料照)
網紅「小玉」朱玉宸利用軟體把黃捷、高嘉瑜等119位社會名人的臉,深偽到AV女優身上,製成仿真性愛片在網路販售牟利,獲利1338萬餘元。高等法院二審加重改判6年8月,其中5年不得易科罰金、沒收犯罪所得;最高法院2024月5月駁回上訴定讞。小玉向法院聲請合併數罪刑罰,但高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小玉不服,抗告到最高法院,但最高法院月前駁回抗告。
判決指出,小玉自2020年起,陸續把119位被害人移花接木到色情A片中再上網販售,獲利1338萬多元。一審新北地院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將119罪各處刑5月,合併應執行5年6月,但得易科罰金198萬元,繳錢即可免入獄。檢察官認為刑度過輕,難有警惕作用,對被害人也不公平,提起上訴。
高等法院二審認為,有83位被害人對小玉提出加重誹謗告訴,但83罪的一審刑期,卻與未提告的其餘36人一樣都是5個月,各罪間沒依侵害程度區分輕重之別,並不恰當。
高院認定小玉是全案主謀,將他其中83罪各改判不得易科罰金的7月徒刑,合併應執行5年刑期;另36罪也各加重改判6個月,合併應執行1年8月、得易科罰金60萬元。
小玉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量刑符合比例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也未逾越法官裁量權範圍,2024年5月駁回小玉上訴,全案定讞。
小玉定讞後,因未繳納易科罰金,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但高院認為小玉犯罪多達119次,涉及偽造被害人等之私密影像,屬侵害不可替代性且幾近不可回復之法益侵害,認為不可輕縱,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小玉不服,抗告到最高法院,但最高法院2025年12月17日駁回抗告,小玉刑期最終確定為6年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