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關閉此視窗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郭信良律師爆一審公訴檢察官私傳證人 台南檢、院回應了

    2025/07/10 23:28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
    南市前議長郭信良的委任律師10日在台南高分院開庭時爆料,指南檢公訴檢察官曾轉為偵查檢察官、私傳蔡姓證人問話。南檢說,若公訴檢察官認為有補充必要是可以傳訊的。(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南市前議長郭信良的委任律師10日在台南高分院開庭時爆料,指南檢公訴檢察官曾轉為偵查檢察官、私傳蔡姓證人問話。南檢說,若公訴檢察官認為有補充必要是可以傳訊的。(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台南市前議長、現任議員郭信良被控涉與安南區佃西里長高進見向土地重劃會廖姓會長收賄1300萬元,案子在二審持續開庭。10日上午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開庭時,郭的律師爆料稱台南地檢署公訴檢察官曾在2024年3月7日轉為偵查檢察官,私下傳訊蔡姓男證人,公訴檢察官的目的是對蔡男施壓、要蔡男咬死郭信良涉案。

    郭信良委任律師說,公訴檢察官把在偵查庭傳訊蔡男指證郭信良的筆錄,拿到台南地院開庭時當作證據,私下傳訊蔡姓證人的事情才會曝光。律師質疑公訴檢察官可以這樣做嗎?是否違反刑事訴訟法保障人權的規定;而一審受理法官居然也未質疑公訴檢察官的行為。

    台南地檢署對此說明,公訴檢察官可以視案件需要,傳訊證人做補充偵查。

    不過,台南地院表示,本案起訴後,公訴檢察官提出蔡姓證人的筆錄為證據,經該院判決理由認定該筆錄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且無證據證明具有相對或絕對可信性及使用證據之必要性,應認無證據能力,予以排除。

    郭的律師還爆說,2024年8月2日,台南地院一審合議庭傳訊郭等3名被告開庭辯論終結、並諭知在11月2日宣判。在判決之後,律師聲請閱卷,赫然發現在辯論終結後的8月26日那天,地院合議庭暗中開了一個審理庭(是公開審理,但郭信良與律師都不知情也未出庭),法官只傳訊廖姓男子1人,開庭時,法官請檢方就犯罪事實問廖男有無行賄郭信良的情事,似乎有誘導式問法的問題,法官這麼做合理嗎?

    台南地院回應說,本案現於二審審理中,訴訟程序進行及認事用法是否適法,應由二審審理後判斷,南院不宜就此評論表示意見。

    相關新聞:
    南市前議長郭信良涉收賄二審開庭喊冤沒收錢 合議庭同意再傳證人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