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男酒駕撞死人自首賠償 「這行為」法官認定不值得憐憫

曾姓男子酒駕撞死人,嘉義地方法院判3年徒刑。(記者蔡宗勳攝)
〔記者蔡宗勳/嘉義報導〕曾姓男子酒後駕車返家途中,於嘉義縣水上鄉台1線追撞機車,致騎士死亡,全嘉義地院國民法官以曾男無前科、符合自首條件、已和解並賠償完畢,依法減輕其刑,但認為曾男酒後危險駕駛逾半小時,無值得同情、憐憫之處,量處徒刑3年。
嘉義地方法院指出,現年30歲曾姓男子2023年7月27日深夜,在嘉義市大雅路某KTV飲酒直到隔天凌晨3時,駕車準備返回嘉義縣水上鄉住家,行經台1線水上路段時,追撞同向的機車,造成騎士送醫不治,曾男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3毫克。
嘉院表示,曾男事故發生時,第一時間即坦承為酒駕的肇事駕駛,且在準備程序中調解成立,以賠償250萬元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不包含強制險200萬元),並已全部支付完畢。
嘉院說,這起案件進行國民法官參審,國民法官認為被告於第一時間即坦認其為酒駕肇事駕駛,對於節省司法資源、釐清肇事責任,仍有助益,經國民法官法庭判斷認定後,依自首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不過依行車紀錄器顯示,曾男酒後行經嘉義市民族路、嘉雄陸橋;嘉義縣中山路(台1縣)等市區道路及重要路段,行駛30餘分鐘後肇事,路途非短,期間並有超速行駛狀況,對一般往來公眾及駕駛人皆產生極高危害性,尚難有何「情堪憫恕」或足以引起一般人民同情、憐憫之情狀,而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