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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度強抱摸同事年幼女兒下體 男達成和解、捐款換緩刑

林姓男子涉5度強抱摸同事年幼女兒的下體,他坦承犯行並與同事及其受害的女兒達成和解及捐款,台南地院合併判他二年徒刑、緩刑四年。(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林姓男子涉5度強抱摸同事年幼女兒的下體,他坦承犯行並與同事及其受害的女兒達成和解及捐款,台南地院合併判他二年徒刑、緩刑四年。(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2025/01/12 18:56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一名林姓男子與公司一名男同事常往來,也常到男同事家,與同事的未滿14歲女兒小蓮(化名)熟悉。2024年2月間,林男在同事住處客廳,先後利用無大人在時,5次強抱起小蓮撫摸下體。案發後,林男坦認犯行並與小蓮父女達成和解並捐款,台南地院合併判林男2年徒刑、緩刑4年要付保護管束,並在判決確定2年內接受1次法治教育。

判決指出,林男與其公司一名男同事也是私下常往來的好朋友,林男常到男同事的台南家裡,2024年2月8日至16日期間,林在男同事住家客廳內,見小蓮獨自一人、沒有其他大人作陪。他竟起色心,藉著身材、力量的優勢,強行抱起小蓮,並把手伸進女方的內褲撫摸下體,違反小蓮意願對她強制猥褻5次。

案發後,受侵害的小蓮與父親向南市警局婦幼隊報案查辦林男,林並被檢察官起訴。

一審法官調查相關事證、認定林男確涉5次強制猥褻小蓮。由於林男未能克制自己性衝動而犯案,行為確有不當,但其侵害內涵與一般性侵害犯罪有異,並未對小蓮施用嚴重肢體暴力;又其犯後坦承所有犯行,並與小蓮及其父親達成和解,林也提供捐款;小蓮與父親並撤回告訴。

法官認為如因此依刑法強制猥褻罪判林男最低3年有期徒刑,仍嫌過重、有憫恕之處,依刑法59條規定給予減刑,對5項強制猥褻罪各判1年6月徒刑、合併應執行2年徒刑;又因受害人同意給林男緩刑,為此諭知林緩刑4年,但緩刑期間須付保護管束,並在判決確定後2年內接受1次法治教育課程,此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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