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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士超速48公里噴1萬2! 警告標誌牌太小獲判免罰

台中一位民眾騎機車超速48公里,遭罰1萬2000元,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因測速取締標誌牌未使用標準型尺寸,而是使用縮小版,判免罰。(記者陳建志攝)

台中一位民眾騎機車超速48公里,遭罰1萬2000元,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因測速取締標誌牌未使用標準型尺寸,而是使用縮小版,判免罰。(記者陳建志攝)

2024/11/12 00:10

〔記者陳建志/台中報導〕台中一名任姓騎士,去年9月騎機車行經台中市南屯區向上路5段,因時速高達84公里,超過速限48公里,遭員警設置的測速照相機拍照舉發,因超速超過40公里被罰款1萬2000元,任姓民眾不滿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調查發現,該處「警52」測速取締標誌牌未使用標準型尺寸,而是使用縮小版,違反測速取締正當法律程序,撤銷罰單,可上訴。

判決指出,這名任姓民眾去年9月29日騎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台中市南屯區向上路5段慢車道,被台中市第4分局員警,以檢定合格的照相式雷達測速儀測得機車時速84公里,而該路段最高速限為40公里,因超速達「逾40公里至60公里以內」的違規,遭開單告發,除罰鍰新臺幣1萬2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吊扣機車牌照6個月。

任姓民眾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該處警示民眾有測速照相取締的「警52標誌」懸掛在行車方向左側,而未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條第1項的規定豎立在行車方向的右側,因而請求撤銷原處分。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調查後發現,舉發機關當時是考量現場行進方向右側的路樹茂密,懸掛在右側可能會讓用路人不易看見,才懸掛在左側視野較開闊處;法官認此等考量合於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條第1項規定內所述得豎立於行車方向左側或以懸掛方式設置的「特殊情況」,故舉發機關該等設置尚屬合法。

不過法官發現,該路段慢車道的車道寬為5公尺,依市區道路設計標準並無路面狹窄的情況,而該處速限為每小時40公里,亦未低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一般道路慢車道的行車速限,故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3條第2項規定,該路段警告標誌的牌面大小應適用「標準型」之尺寸(依規定應為邊長90公分、邊寬7公分的白底紅邊正三角形),以使車輛駕駛人能在適當距離內清楚辨認並提高警覺。

不過依據舉發機關所檢附的「警52」標誌尺寸量測相片,當時該處使用的「警52」標誌為邊長60公分、邊寬5公分的「縮小型」標誌,容易使用路人辨認不清,與設置規則第13條第2項規定不合。認本案取締在正當法律程序上有所未合,而撤銷原處分,判免罰,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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