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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鈺雄批刑訴科技偵查「黑箱修法」 審檢辯學籲修法

經濟刑法學會與最高檢察署於昨舉辦「科技偵查處分救濟權」研討會,集合學術界及審檢辯三方,針對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關於科技偵查的修法,檢討並提出修法呼籲。(經濟刑法學會提供)

經濟刑法學會與最高檢察署於昨舉辦「科技偵查處分救濟權」研討會,集合學術界及審檢辯三方,針對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關於科技偵查的修法,檢討並提出修法呼籲。(經濟刑法學會提供)

2024/09/10 14:57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經濟刑法學會與最高檢察署昨舉辦「科技偵查處分救濟權」研討會;檢察總長邢泰釗表示,此議題攸關打詐,希望認真檢討;經濟刑法學會理事長李聖傑教授指出,打詐修法本是一樁美事,卻發生錯誤,一是刻意排除對於司法警察違法科技偵查的抗告權,已有違憲之虞,二是違法訴訟法理賦予辯護人「獨立抗告權」,恐淪為詐團律師「盯梢」之用,希望立法院各黨團齊心修法補救。

立法院今年7月新增訂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關於科技偵查的修法,劍青檢改發現出現重大錯誤,先後於8月5、6日兩度發聲明,批判司法院惡意提供錯誤版本。

這場研討會由經濟刑法學會主辦,並由最高檢察署、新時代法律學社和台灣法學會刑事法委員會共同協辦;劍青檢改成員檢察官林達、蕭永昌,及律師紀凱峰、陳重言等多人,都指出修法補救之迫切,高院法官鄭煜仁、施育傑法官也指出,有權利就有救濟,是法律系的基本概念,科偵處分在法理上不應排除在外。

審、檢、辯、學四方都紛紛呼籲「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法理原則,針對科技偵查處分救濟權設計錯誤,希望盡速修法補救。

台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痛批根本「黑箱修法」,「到底各黨團怎麼會弄出這麼一個前所未見的版本」;他認為,司法院版本型塑出辯護人的獨立抗告權,由於劍青檢改提出聲明質疑,才讓司法院趕緊限縮解釋,而新法排除掉科偵警察處分的救濟權,也不是單純的疏漏。他提到,針對司法警察處分當然應該賦予救濟權,這是法學的ABC,應盡速修法補救。

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王士帆表示,根據相關憲法法庭判決,如「強制抽血酒測、辯護人救濟權、強制採尿」,都呈現救濟權是司法人權的趨勢,2001年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要求警察臨檢應當有救濟權,2003年新修「警察職權行使法」對於科技工具使用、異議權,都明確入法。今天都已2024年,怎麼科技偵查處分反而排除了救濟權的設計?為今之計,應該儘速修法補救,更直接提出修法三方案,請立法院參考採納。

林達直言,科技偵查本來就應該放在刑事訴訟法內,但是主管訴訟法的司法院卻長期不想管,導致修法延宕,到了最後黨團協商的臨門一腳,卻又可以挾主管法規之姿,突然夾帶錯誤法條,又不用負任何政治責任。林達也指出,應盡速修法,而且此次修法,不要再讓司法院主導,請立法院各黨團負起責任。

律師紀凱峰呼應,科技偵查處分的救濟權應趕快修法補救,且司法院的法律提案權早該廢止,在三權分立之下,司法應負責審判,修法立法本是行政部門和立法部門的事,法官只是依法審判,並且對法律進行違憲審查,不應涉入立法過程,甚至變成主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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