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商痛毆公務員 無罪逆轉改判4月徒刑
洪姓包商不滿李姓公務員未替他處理公務,涉嫌對他拳打腳踢,被高雄高分院改判有罪。(記者鮑建信攝)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雄洪姓廠商承攬船渠疏濬工程,因港口有漁船停泊影響施工,並不滿李姓公務員未幫忙處理,被控對他拳打腳踢,經地院判決無罪,但被高等法院高分院依妨害公務罪,改判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高市某公司洪姓負責人,承攬海洋局「小港臨海新村漁港第1船渠疏濬工程」後,認為船渠內有漁船停泊,影響工程施作,乃於去年元月30日下午,抵達該局小港辦公處洽公,希望能協助處理。
洪男會同李姓受雇職員查看後,因李無權將船舶拖離,還要他向對口單位工程科反應,引發他不滿,涉嫌徒手毆打、用腳踢踹頭部、身體等處受傷,甚至勒掐其頸部。
李員報案後,警方依妨害公務罪嫌,將洪男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起訴,但被高雄地院判決無罪,檢方不服上訴。
洪男應訊辯稱,不知道李員身分,只是要問站長去處,並問船隻是怎麼回事,後來覺得他口氣不好,一問三不知,雙方發生口角,才動手打人。
高雄高分院開庭調查後,認為洪所辯不足採信,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