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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吊掛致海巡員落水亡 空勤直升機3機組員二審仍判無罪

海巡士官長柯博承於執行緊急醫療海上後送任務時,因海象不佳,吊掛過程撞擊海面,不幸殉職。 (資料照)

海巡士官長柯博承於執行緊急醫療海上後送任務時,因海象不佳,吊掛過程撞擊海面,不幸殉職。 (資料照)

2024/07/23 13:22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空中勤務總隊海豚直升機,6年前於基隆外海執行吊掛一名昏迷船長,卻造成海巡署士官長柯博承意外下水後遭強烈撞擊而不幸殉職,一同救援的空總直升機正駕駛呂文斌、副駕駛黃順河、機工長陳建宏3人,被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基隆地院一審今年2月判決認定3人未違反注意義務,判3人無罪;高等法院二審今維持無罪判決。

由於一審、二審皆判無罪,檢方須有判決違憲、釋憲案等法定理由,才能上訴三審。 柯員家屬另案訴請民事國家賠償,主張空勤總隊於吊掛救援過程中有疏失,一審台北地院前年判空勤總隊須賠償1319萬餘元,高院二審今年5月改判應賠1138萬元,亦可上訴。

案發於2018年12月5日,空勤總隊獲報指出,蒙古籍「W-STAR」貨輪之印尼籍船長在基隆、新北外海海域昏迷,遂派遣海豚直升機,搭載海巡署柯博承以及另一陳姓搜救員,飛往執行吊掛救援作業。

基隆地檢署起訴認為,直升機正副駕駛與機工長明知救援時已無光源,不適合夜間海上作業,仍執意吊掛勾接在貨輪甲板上的柯,直升機未飛至貨輪正上方勾接柯,就貿然爬升加速,吊掛鋼繩發生擺盪,卡滯於右起落架,無法收回鋼繩,致柯員入海,遭強烈外力撞擊而殉職,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呂、黃、陳3人。

基隆地院一審認為,空勤總隊並未禁止夜間執行吊掛作業,由現場人員彈性應變,呂等3人在救援過程中並未違反任何注意義務,判3人無罪。

檢方上訴,認為3人決定進場進行吊掛時的環境光源,只有移動中而非定點的船隻,且該船在吊掛鋼繩卡滯後即已駛離,現場已無環境光,3人卻未選擇改採炸掉鋼繩,而是選擇摸黑吊掛,且操作吊掛觸水時的地速過高,有違反注意義務之疑。

高院審理後認定,吊掛作業是由現場5名執行人員全體視天氣、目視狀況,以集體共識模式判斷決策;炸鋼繩是在緊急狀況時,優先保全飛機的最後選擇,吊掛中的柯員若炸斷鋼繩,會蒙受直接落海、難以尋覓的生命危險,並沒有「炸斷鋼繩落水」比「吊掛入水」安全的道理,3人不選擇炸鋼繩,並無違反義務的過失,仍判3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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