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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與詐團水房首腦交往幫租房辦網路 二審逆轉認協助犯罪判7月

洪姓女子跟詐欺集團的鄭姓水房首腦交往,因為協助幫忙租房子,被視為共犯。示意圖。(記者王捷攝)

洪姓女子跟詐欺集團的鄭姓水房首腦交往,因為協助幫忙租房子,被視為共犯。示意圖。(記者王捷攝)

2024/06/22 15:27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別以為跟詐團交往,用被害人的血汗錢吃香喝辣沒事,洪姓女子跟詐團水房的鄭姓首腦交往,落網後洪女辯稱,不知道鄭男做什麼工作,只是幫租房、辦網路,且早跟鄭男分了。一審判無罪,不過二審逆轉,法官認為洪女協助租房就是共犯,改判有罪,且重判7個月,不能換罰金,未來不上訴恐怕要去關了。

2020年間,鄭男在台南成立詐騙水房,他所屬的詐團,是利用投資陷阱騙被害人,而鄭男替集團洗錢,再將贓款轉到其他帳戶,以掩飾贓款的去向,洪女當時為鄭的女友,替鄭男租房並申辦網路,以供詐團處理詐騙贓款,直到2021年3月鄭男落網,才循線找到洪女,檢方認為洪女也是共犯。

不過洪女辯解,她只幫忙租房子、辦網路,根本不知道男友及同夥的犯罪行為,雖然曾經與鄭交往同住,但她於2021年1月已搬回台北,與詐騙行為無關,也沒經手處理任何詐騙帳戶,律師也指出,檢方沒有證據能證實洪女實際參與轉帳或洗錢的犯罪。

一審法院採信洪女的辯詞,認為檢察官所提證據,無法證明洪女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行為,判決無罪,不認為洪女租房屋、辦網路是共犯,缺乏具備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檢方上訴到二審,沒想到結果卻逆轉。台南高分院指出,洪女雖未直接參與詐欺行為,但認為洪女對犯罪知情,且替鄭男租屋、申辦網路的行為,使詐團可以順利犯罪,所以洪女的行為屬於協助犯罪,雖然沒有證據顯示洪女從中獲利,但她未能提出有力證據證明自己完全不知情,也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法院決定改判其有罪,處有期徒刑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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