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校長坦承偷拍未成年少女性影像 收押2個月

高雄地院。(資料照)
〔記者蘇福男/高雄報導〕高雄市某國小張姓校長被檢舉涉嫌偷拍,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搜索學校及校長住家,查扣到偷拍畫面等事證,高雄地院法官訊問後,張姓校長坦承偷拍未成年女子的性影像犯行,法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裁准羈押2個月。
高雄地檢署表示,4月10日獲報張姓男子(51歲)疑涉有偷拍特定對象在浴廁內私密影像情事,立即指派婦幼專組主任檢察官廖偉程、檢察官黃嬿如指揮偵辦,26日分赴張的住處及任職國小執行搜索,並拘提張姓校長到案說明。
案經檢察官偵訊後,認張姓校長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性影像等罪嫌重大,且有滅證事實及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性,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
雄院表示,法官訊問後,張姓校長坦承偷拍未滿18歲女子的性影像犯行,並有卷內各項證據可資佐證,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另因被告本件犯行之性質對少年身心健全發展影響甚巨,就司法追訴之國家公益及社會安全法益與被告人身自由之權益加以權衡後,認為對被告執行羈押堪稱相當,符合憲法之比例原則及羈押相當性原則,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4月27日起對被告執行羈押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