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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與同居人涉虐男嬰辯玩「飛高高」 分判7年10月、7年

高等法院駁回戴、邱二人上訴。(資料照)

高等法院駁回戴、邱二人上訴。(資料照)

2024/04/17 12:37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戴姓女子2021年底間生下一子,隨即帶著與邱姓男子同居於桃園,沒想到不到2個月,男嬰突失去生命跡象,送醫急救雖撿回一命,但被發現有骨折、顱內出血、癲癇等受虐性傷害,日後須長期臥床,連頭都抬不起來。桃園地檢署認定施虐的是戴、邱二人,依重傷害兒童等罪起訴,兩人辯稱只有玩「飛高高」,一審桃園地院仍判戴7年10月、邱7年刑;二審高等法院17日予以維持。

2021年12月,20歲的戴女喜獲麟兒,與22歲的邱姓男友一同住在桃園市大園區。2022年1月28日,轄內119突然接獲通報,指該名男嬰癱軟無意識,救護人員立刻趕往現場,驚見不到2個月大的男嬰已心跳停止,趕緊送往林口長庚搶救。

經過全力搶救,男嬰從鬼門關前走一遭,大難不死,但醫護發現他雙側硬腦膜下出血、舊左側頂葉皮下血塊、新中線蜘蛛網膜下出血、雙側視網膜出血、右側第4至6節肋骨陳舊性骨折、疑似腦傷所致癲癇、疑似受虐性腦傷、發育不良,懷疑他遭到家暴,第一時間通報主管機關。

住院救治後,男嬰仍呈現全身偏軟,無法抬頭、伸手抓物與追視,醫師評估有嚴重發展遲緩、癲癇情形,須長期臥床,無法自行坐起、行走或自行處理個人日常生活,未來出現肢體、認知功能障礙等後遺症的可能性極高,依現今醫學技術及臨床經驗,無法藉由治療、復健而再進步或痊癒。

檢察官研判此為重大兒虐案件,立案偵辦,約談戴、邱二人說明。戴女辯稱,事發前幾個禮拜有把男嬰抱起來,於餵奶的時搖晃,幅度太大;用奶瓶餵奶時,則用左手扶著他的屁股,右手拿奶瓶,可能在抱、餵完奶後坐著水平左右搖晃,幅度一般、正常,沒有其他動作。

邱男表示,可能是之前男嬰在哭的時候,把他抱起來飛高高、搖晃,還有輕拍頭;也有雙手放在他腋下抱著他,坐著高舉男嬰,上下來回兩三次而已,幅度一般;男嬰當天喝完奶還是一直哭鬧,他有幫忙壓肚子,看把牛奶吐出來會不會比較舒服,沒想到男嬰突然癱軟,他趕緊幫忙CPR。

兩人矢口否認施虐,但林口長庚出具診斷報告,直指綜合男嬰整體傷勢評估,「疑似受虐性腦傷及嬰兒搖晃症之可能性極高」,若真如戴、邱二人所言只有飛高高,這種傷勢須劇烈搖晃,甚至甩丟,才可能造成;至於邱男稱按壓腹部助吐奶,部位與肋骨骨折處還有一段距離,兩者間的因果關係較低。

桃檢認定戴、邱二人無視男嬰不到2個月大,身體發育尚未完全,腦部及其他身體器官均極為脆弱,以劇烈搖晃、甩丟、碰撞、按壓等方式凌虐,依刑法第277條第2項成年人對兒童傷害致重傷、第286條第3項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致重傷等罪,提起公訴。

一審桃院指出,兩人於偵查中先辯稱是過失傷害,被起訴後才承認傷害及凌虐等罪,但否認致重傷,並非因為「造成他人受害」而悔悟,且對造成男嬰受害,多以沉默、沒有意見等詞回應,甚至到言詞辯論前,前仍未完成16小時的親職教育,難認犯後態度良好。

兩人雖請求輕判及緩刑,但桃院認為兩人有任何顯可憫恕之處,不符合法定要件,審酌兩人犯行後,判戴7年10月刑、邱7年刑。兩人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高等法院審理相關事證,認定一審桃園地院認定事實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並未濫用裁量或違反比例原則,判決無違誤,17日駁回上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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