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男騎車看LINE撞上母女檔 法官判罰4萬8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依過失傷害罪判罰黃男4萬8千元,得易服勞役48日。(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依過失傷害罪判罰黃男4萬8千元,得易服勞役48日。(記者吳昇儒攝)

2024/04/15 14:02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黃姓男子去年6月21日中午騎車行經安一路時,因手持行動電話閱讀LINE訊息,只能單手騎車,一時未注意導致機車向中央偏移。碰巧前方一名陳姓婦人載著女兒閃避不及雙方發生事故,陳婦母女向黃男提告。基隆地院近日審結,依過失傷害罪判罰黃男4萬8千元,得易服勞役48日。

檢警調查,案發當時黃男為了看取手機上LINE通訊軟體訊息,單手騎乘機車,導致車輛向中央偏移,加上現場道路較為狹窄,因此與陳姓婦人發生碰撞,造成陳婦胸部挫傷、手部擦、挫傷、右側膝部、踝部挫傷,後座女兒則有右側膝部擦、挫傷。

黃男雖於當下承認肇事,但卻向檢警否認有何過失,宣稱是事故地點車道較為狹窄,必須會車才能通過,陳婦車速很快,才導致自己無法閃避。檢察官偵訊後,依涉犯過失傷害罪,將黃男起訴。

法官審理時,黃男承認騎乘機車時有看手機LINE訊息,當下是用單手騎車;但當時自己的時速只有5公里,道路很小條,看到對方時雖然已將車停下,但對方是撞過來,才會發生事故。

陳婦女兒也向法官表示,當時看到對方一手騎車一手看手機,案發當時已經騎到路中央,才會導致母親無法閃避。

法官認為,雙方說法均證實案發當時黃男是一手看手機、一手騎車,已經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第1項第3款、第94條第3項,顯有疏失,故依過失傷害罪判罰黃男4萬8千元,得易服勞役。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