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不算偷? 取走雨傘3天後放回 法官認定不算偷竊判無罪
鍾男取走雨傘,3天半之後放回原處,台中地院認為他有歸還之意,不構成竊盜罪而判決無罪。(記者張瑞楨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鍾姓男子於去年8月13日下午,取走林姓女子放在餐廳前的雨傘,使用3天半,於同年月17日上午,把傘放回原處,台中地檢署認定他觸犯竊盜罪而起訴,台中地方法院卻認為,鍾男是「使用竊盜」,難以認定主觀上有竊盜犯意,不構成刑法竊盜罪而判決無罪。
類似的案例,最多的是盜騎機車或腳踏車,但也有結果完全相反的案例,例如南投地院上月(3月)的一起判決,洪姓男子去年11月間,分別於南投縣草屯鎮,騎走兩輛未上鎖的腳踏車,不料,10多天之後,卻在草屯鎮發生車禍,被警方意外查獲他偷竊。
南投地院審理時,他辯稱只是借用,會再歸還,法官卻認為,「使用竊盜」與犯竊盜罪後事後物歸原主的行為有別,他騎走兩輛自行車已有10多天,警方是處理交通事故而偶然查獲,其中一輛自行車迄今去向不明,顯示洪男並無歸還之心,依竊盜罪判處拘役90日。
至於鍾男的案例,判決書指出,鍾男去年8月13日下午,騎自行車行經中市一間餐廳前,見一把價值200元的雨傘放在店外(廠牌UnderArmour),他見無人看管而取走,該雨傘主人林女,向警方報案,但警察找到鍾男之前,他又於17日上午,在餐廳尚未營業前,把傘放回原處。
台中地院認為,鍾男有把雨傘返還給林女之意,顯見他並沒有據為己有的不法犯意,這僅是「使用竊盜」,並未構成竊盜(無竊盜犯意),據此判決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