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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手開走車 再開回 使用竊盜不起訴

新竹檢方認為黎男並沒有將車佔為己有的犯意,屬於學理上的「使用竊盜」,與竊盜罪構成要件不符,全案不起訴。(資料照)

新竹檢方認為黎男並沒有將車佔為己有的犯意,屬於學理上的「使用竊盜」,與竊盜罪構成要件不符,全案不起訴。(資料照)

2017/10/30 06:00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黎姓男子見超商前保全公司的車子鑰匙沒拔掉,竟將車「順手」開回家,4個多小時後又開回超商附近停放,被依竊盜罪嫌移送,新竹檢方認為黎男並沒有將車佔為己有的犯意,屬於學理上的「使用竊盜」,與竊盜罪構成要件不符,全案不起訴。

警方調查,4月10日凌晨3點半,黎男在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某超商前,見一家保全公司所有小客車鑰匙未拔起,竟將車開走,保全員發現遭竊報警,當天上午8點多,車子就在同一條路被尋獲,全案依竊盜罪嫌移送。

黎男否認竊盜,辯稱他將車開回家後,早上睡醒就把車開回原處停放。保全公司說,當時專員將車停在超商前,鑰匙沒有拔進去買東西,車輛便不見,隔天早上車子在附近被發現,車內物品包括手機與公司資料等均無失竊,失竊地與尋獲地距離僅270公尺,步行約3分鐘。

檢方指出,刑法竊盜罪要件,除行為人必須有乘人不知,將他人財物移入自己支配管領下,還必須要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主觀犯意。

倘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取得他人之物為一時之用,即屬學理上所謂「使用竊盜」。

檢方認為,黎男因一時代步需求才開走車,用畢將車駛回原處,其所為固不可取,惟主觀上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不符合刑法竊盜罪構成要件,全案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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