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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毒販聲請釋憲成功 唯獨他1人無法減刑

潘男釋憲成功,卻無法獲得減刑。(記者吳政峰攝)

潘男釋憲成功,卻無法獲得減刑。(記者吳政峰攝)

2024/03/29 14:56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3名男子分別因為販毒而被逮,偵查期間供出上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原可減輕其刑,惟直到判決確定後,檢警才抓到上手,以致3人無法獲得減刑。3人不服聲請釋憲,獲得大法官同意開啟再審,其中2人成功減刑,但另1名潘男則因在自白之前,檢警就已鎖定上手,不符合「因而查獲」的減刑要件,日前確定須服10年刑。

陳、林、潘等3名男子販賣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於偵查期間供出上游,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原可減刑,但到判決確定前,檢警都沒抓到上手,3人分別被判刑10年、6年、10年,入監服刑。

而後檢方抓到上游,3人遂聲請再審,主張上游已被查獲,符合減刑要件。但法院認為刑事訴訟法第420條再審的前提只限於「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不包括「減刑」,3人不符合再審要件,予以駁回。

3人不服,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023年為此做成判決,宣告再審的前提也包括減刑。3人贏得憲法訴訟後,遂持判決聲請再審,其中陳男的刑度從10年降為6年,林男從6年降到4年,唯一一位無法獲得救濟的是判刑10年的潘男。

花蓮地院指出,警方當年偵辦潘男時,早就透過通訊監察,掌握他的上手是綽號「大頭」的陳姓男子,並不是因為潘男自白才鎖定大頭,而後員警展開圍捕,大頭拒捕,舉槍自戕身亡。由於警方並非因為潘男自白因而查獲大頭,不符合再審的「新證據」門檻,駁回潘男的再審聲請。

潘男不服,提起抗告,惟接連被花蓮高分院、最高法院駁回,全案日前確定。潘男無法開啟再審,陷入釋憲成功、但無法獲得救濟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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