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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販獲得大法官救濟 再審成功刑度從6年降為4年

憲法法庭做成112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宣告刑訴法的再審規定,應包含「減輕或免除其刑」,才符合平等原則。(資料照)

憲法法庭做成112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宣告刑訴法的再審規定,應包含「減輕或免除其刑」,才符合平等原則。(資料照)

2024/03/20 20:26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林姓男子販賣二級毒品,2018年被判刑6年確定,他不滿偵審時曾供出上游,卻因檢警太晚查獲,害他無法獲得減刑,聲請釋憲,大法官2023年判准他可提起再審,花蓮高分院同年改判降為4年刑。林男覺得刑度減太少,提起上訴,日前被最高法院駁回確定。憲法法庭表示,此為112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的相關案件後續進度,將持續追蹤與憲判有關的其他案件。

林男2018年因販賣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被警察拘提,在接受檢察官偵訊時,供出上游李姓男子,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但到判決確定前,檢警都沒抓到李男,林男因而無法獲得減刑優惠,判刑6年,入監服刑。

而後檢警終於抓到李男,李男也被依販毒罪判刑,林男見狀,遂聲請再審,主張李男已被查獲,他已符合減刑要件,但法院認為刑事訴訟法第420條再審的前提只限於「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不包括「減刑」,林男不符合再審要件,予以駁回。

林男不服,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023年為此做成判決,宣告再審的前提也包括減刑。林男獲得救濟後,遂持憲法法庭判決聲請再審,獲得花蓮高分院同意開啟再審。

花蓮高分院指出,林男供稱李男分別以3萬元、2萬元的代價,販賣約105公克、70公克安非他命給他,確有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的事實,符合減刑要件,刑度從6年改判成4年。

雖然獲得減刑,林男仍覺得判太重,提起上訴,主張應減刑三分之二才對,但最高法院指出,刑法第66條的「得減至三分之二」規定,乃指減輕的最大限度,並非必須減至三分之二,原審認定林男販賣第二級毒品6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2年(3罪)、2年1月(1罪)、2年2月(2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既未逾越刑法規定範圍,亦無違公平正義情形,且均已從輕,並無量刑過重的問題,日前駁回其訴,全案確定。

憲法法庭指出,此為112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的相關案件後續進度,除了林男,另有一名陳男也獲得救濟,販毒刑度從10年改為6年,並獲得320萬8000元的刑事補償金,憲法法庭將持續追蹤其他憲法法庭判決聲請案件的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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