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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檢察官遭女大生擦撞 要求嘿咻肉償「我不管妳有沒有18」

職務法庭判陳檢罰俸3月。(記者吳政峰攝)

職務法庭判陳檢罰俸3月。(記者吳政峰攝)

2024/03/27 13:52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一名陳姓檢察官去年騎自行車被一名女大生擦撞,以「做愛」、「我也不管妳到底有沒有18」等語要求肉償,被懲戒法院職務法庭認定未謹言慎行,惟考量陳檢未濫用檢察官職位冒犯對方,已取得原諒並和解完畢,從事公益捐款,平日表現良好,尚難認不適任,27日判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3個月,約40萬元。

2023年5月21日間,陳檢騎自行車經過台北市萬華區,被騎機車的女大生擦撞,見女大生未停車,陳檢遂追上去理論,以肇事逃逸為由索賠1000元,但對方稱身上只有300元,雙方僵持不下。

陳檢要求女大生以「做愛」、「開房間」等方式抵付賠償金;女大生則以自己「未成年」、「待會兒還有事情」搪塞應付。未料陳檢一再陳稱:「我的意思是說,妳如果願意跟我做愛,妳就不用給我錢,那我也不管妳到底有沒有18」。

陳檢要女大生留電話,將再打電話聯絡;女大生暗自錄音蒐證,交付300元離開現場。5月25日中午,陳檢電聯女大生說自己是「那天碰撞的人」,女大生聽聞立刻掛斷電話,並向萬華分局提出性騷擾申訴。

監察院跟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均立案調查,去年11月同步認定陳檢性騷擾成立,分別提起彈劾及決議評鑑成立,雙雙移付職務法庭懲戒。

職務法庭27日指出,陳檢的言詞不僅有意迫使女大生成為性工作者,貶抑人格尊嚴,甚至有可能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女大生已成年,不符構成要件),使對方心生畏怖與受冒犯,確屬性騷擾,有損檢察官職位榮譽及尊嚴,損及司法公信力,嚴重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規定,情節重大。

職務法庭表示,陳檢從事檢察官職務10幾年,發生交通事故後,卻借端生事,不斷地提出以性行為抵付賠償金的言詞性騷擾女大生,就連聽到對方自稱未成年後,仍無取消念頭之意,有懲戒必要。

職務法庭審酌陳檢過往無性騷擾紀錄,案發時亦未表明身分或濫用職位,於錄音的尾端,可聽到他說:「就這樣結束就好,相信我,沒事」、「真的沒事了,我聽妳這樣講,我大概知道妳的狀況,真的沒事了」、「趕快回家」,尚知主動自行中止違失,仍有自我覺醒、自制的一面。

再考量陳檢已取得女大生原諒、賠償、和解,從事公益捐款,接受心理師的諮詢,過往職務評定均為良好,偵辦案件有功,多年來受聘擔任大學課程講座、學習司法官指導老師、研討會與談人、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監事等情狀,人格圖像尚未達到不適任程度。

職務法庭決議於合乎比例原則下,判陳檢罰俸3月,約40萬元,認此足生警惕效果,亦可督促檢察官群體未來更能善盡職務義務、謹言慎行。全案可上訴,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吳謀焰(懲戒法院法官)、陪席法官林麗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受命法官林孟皇(高等法院法官)、參審員賴月蜜(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董事)、詹鎮榮(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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