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伯道神隱!涉性騷放棄親自辯駁 司法院要求不公開審理
懲戒法院前院長李伯道涉性騷擾女部屬,今未到懲戒法院親自辯護。(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懲戒法院前院長李伯道涉性騷擾女部屬,被監察院及法官評鑑委員會雙雙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合議庭傳喚李19日「回娘家」受審,未料李放棄親自辯駁的機會,改委託王姓律師代理,但未說明請假理由。司法院主張本案涉及性騷擾,要求不公開審理,受命法官陳文燦依法官法第57條,當庭諭知改為閉門審理。
本案由職務法庭第4庭承審,定今(19日)上午9點半開庭,並傳喚李伯道應訊,截至昨日為止,李均未請假,加上他身為懲戒法院前院長,外界認為應會尊重前同事而選擇出庭,故19日有不少媒體在法院門口等待。
但李伯道神隱,放棄親自為己辯駁機會,在未提前請假的情況下,逕請王姓律師代理出庭,王律師進了職務法庭表明李不會來,當庭請假,惟未說明理由,讓媒體撲空。
陳文燦開庭即言明,法官法57條雖然規定「職務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惟若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處理程序依法不公開、法律規定應秘密事項、當事人聲請不公開獲准等四種情況,法院仍可改行不公開審理。
陳文燦詢問兩造意見,移送機關監察院、法評會均表尊重陳的職權,被付懲戒人、即李伯道委任的王姓律師亦稱尊重,只強調司法院「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及法評會當初調查時,均要李守密,不可對外洩露內容,陳文燦應審酌此點。
唯一有意見的是司法院,司法院代表要求本案應改為「不公開審理」,理由是李伯道還有性騷擾案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且另有其他案件在進行調查中,為了保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不應公開。
陳文燦審酌兩造意見後,直指法官法第57條第一項第一款的「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當初的立法理由已列出包含「涉及性侵害、性騷擾之情形」,因而認定本案涉及性騷擾,屬於不公開審理的範疇,當庭諭知清場,改為閉門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