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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專案績效」偽造酒測時間 國道警分隊長痛失10萬獎金

張員被判記過確定。(資料照)

張員被判記過確定。(資料照)

2024/03/23 21:1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國道公路警察局張姓警務員擔任國道六隊竹林分隊分隊長期間,實施專案路檢勤務前,先於傍晚5點14分攔到謝姓酒駕犯,為提高專案績效,把酒測時間調為6點1分,被新竹地院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1年2月刑,懲戒法院日前再判其記過一次確定,張員痛失10萬餘元年終工作獎金。

2021年2月1日下午6點至8點,張員擔服「取締未繋安全帶、貨車後車廂附載乘客」專案路檢勤務,為了提早準備,他5點就帶兩名員警及一名小隊長,前往新竹關西入口匝道處實施路檢,才剛值勤14分鐘,就攔到謝姓酒駕犯。

張員親自操作RBT IV舊型酒測器,先兩度對謝男施以酒測,酒測值均超標,已達公共危險罪門檻,但他為了配合專案勤務實施時間查緝酒駕,同日5點19分操作主機面板時間設定按鈕,將顯示時間調整為「6點」,第三度對謝男施以酒測,取得酒精濃度測定值為0.29MG/L、顯示時間為「6點1分」的列印單。

謝男在受測者欄上簽名,張員則在施測者欄上蓋用職章,並把謝帶回國道六隊龍潭分隊接受調查,導致下屬依不實測定時間製作筆錄及開單。而後所屬機關清查,發現張男前後共實施三次酒測,前兩筆酒測資料卻消失,疑似規避紀錄調閱查詢,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送辦。

全案於新竹地院審理期間,謝男同意認罪協商,獲判處1年2月刑,緩刑3年,向公庫支付10萬元。內政部另移付懲戒,懲戒法院一審考量違失情節輕重,判張員記過一次。

張員嫌懲戒太重,上訴否認刪除酒測紀錄及修改時間,並強調記過就不能領取逾10萬元的年終獎金,嚴重影響生計,請二審改判申誡兩次。但二審認為一審判決無誤,亦未違背法令,日前駁回其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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