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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侮辱公務員除罪化? 大法官解釋不出來延後宣判

憲法法庭延後宣判公然侮辱、侮辱公務員罪。(資料照)

憲法法庭延後宣判公然侮辱、侮辱公務員罪。(資料照)

2024/03/14 18: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憲法法庭去年12月25日、26日分別針對刑法的公然侮辱、侮辱公務員兩罪是否侵害言論自由,召開言詞辯論庭,依照憲法訴訟法規定,原定3個月內、也就是本月底要宣判,但大法官無法於預定期程內作出判決,14日公告要延後宣判,而依憲訴法規定只能延長2個月,故本案最遲要在5月底前做成。

憲法法庭14日公告,審理111年度憲民字第900243號朱育德聲請案及相關併案(公然侮辱罪案)、會台字第13556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三庭(原為第五庭)申股法官聲請案及相關併案(侮辱公務員罪案),經辯論終結,依憲法訴訟法第26條第2項後段規定,延長宣示判決之期間,宣示判決日期另行公告。

「卡神」楊蕙如被控指示下線上網辱罵我國駐大阪經濟文化辦事處官員「垃圾的老油條」、蔡姓男子譙警「操你媽的逼」,均被法院依刑法第140條的侮辱公務員罪判刑確定;彰化地院刑事庭第三股申股法官陳德池審理侮辱公務員案,也質疑該規定侵害論自由,均聲請釋憲。

此外,馮光遠因譏諷前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混蛋、爛咖、下流胚」,被判罰金5000元,還因另案被前文建會主委盛治仁提告公然侮辱罪;張大春因批評已故媒體人劉駿耀「下流、可恥、腦子裝屎」,而被判罰金3000元。多人質疑公然侮辱罪侵害言論自由,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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