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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公開隱私照宣傳 須書面授權

PO女客下體除毛照宣傳,女老闆判兩個月徒刑定讞。圖為示意圖。(資料照)

PO女客下體除毛照宣傳,女老闆判兩個月徒刑定讞。圖為示意圖。(資料照)

2024/06/04 05:30

口頭約定恐有糾紛 不但有刑責 還有民法賠償責任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經營美體工作室的陳姓女子未經女客人同意、把對方下體除毛前後的私密處照PO上網路社群,被一審法官判刑二月。律師江信賢表示,未經當事人的同意或授權,當然不得將該人的隱私照片公開於社群媒體,違反者除有相關刑事責任外,也屬於侵害他人的人格權,依民法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江信賢說,一般而言,若工作室欲將他人照片公開張貼宣傳,建議還是要明確取得他人書面授權,若單純口頭約定,恐怕會衍生日後舉證的問題,徒增爭議與困擾;而授權書必須明確記載授權者,寫清楚是誰授權給誰,避免日後遭到不當偽造或同名同姓的狀況,均須留下詳細的當事人資訊。

江信賢補充,此外,照片會使用在什麼場合、活動,具體的名稱或使用到什麼程度,建議上也必須約定記載清楚,避免日後產生觸法的疑慮,藉此保護雙方的權益。

律師羅瑞昌說,想公開利用他人的私密照,依法當然要取得對方同意,最好是請對方寫下同意使用書作為依據,像上述工作室要利用女客人的下體私密照做公開宣傳攬客,應可給女客人一些誘因,如收費上提供打折或優惠等措施,並寫明私密照可公開利用的程度,相信客人會比較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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