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涉入虐童案警上銬惹議 法界質疑「這一點」恐有問題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偵辦劉姓保母姊妹涉虐死一歲童案,12日指揮台北市警局文山二分局搜索引介安置的兒童福利聯盟,並約談陳姓女社工,警詢後把陳女「上銬」移送北檢複訊,引發爭議。法界認為,使用戒具與否雖屬第一線警察的裁量權,但應衡酌比例原則,此外,刑事訴訟法更規定「避免公然暴露其戒具」,警方未遮掩手銬,恐有問題。
張道周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張道周表示,刑訴法第89-1條規定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並應注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及名譽,避免公然暴露其戒具;認已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時,應即解除。
張道周說明,為了保障第一線執法人員的安全,刑訴法授予其裁量權,並未規定在什麼情況下才能使用戒具,以避免警察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時綁手綁腳,惟因使用戒具攸關限制當事人的權利,還是要符合比例原則。
張道周認為,警察若認為當事人有脫逃、被劫、自傷、傷人、失控等可能危及執行的舉動,或是現場情況「敵多我寡」、不在警局內、秩序無法控制等狀況,可考慮上銬降低潛在損害;但若當事人是主動到案、住院無法自理,上銬的必要性就較低。
張直言,刑訴法第89-1條除了要求「不得逾必要之程度」,更載明「避免公然暴露其戒具;認已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時,應即解除。」陳姓女社工主動到案,被警方上銬,移送時又未適度遮掩手銬,外界的質疑並非無的放矢。
伯衡法律事務所策略長林玉蕙表示,從刑訴法第89-1條跟其授權訂定的子法「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來看,警方確實有權於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時,視情況對當事人施加戒具,但不得以使用戒具作為懲罰的方法。本案北檢已核發拘票給警方執行,從法律上來說,對陳女上銬並未違法。
林玉蕙強調,警方依法是「得」使用戒具,而非一律「應」使用戒具,實務上仍須符合比例原則,以維護當事人名譽,除非第一線員警認為不對陳女上銬無法順利執行,否則在使用上還是應審酌必要性為宜;此外,警方未遮掩陳女的手銬,任其公開暴露於眾,恐怕也不符合「避免公然暴露所使用之戒具」、「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及名譽之維護」等要求。
一名法界人士直言,統促黨總裁張安樂多年前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潛逃中國, 2013年以通緝犯身分高調返台,聲稱要回來宣傳促進「一國兩制」理念,雖然一入境就被上銬,但警方當時讓他拿著「統戰手冊」遮住手銬,張更自曝拿書是跟警方「約好的」;反觀本案陳姓女社工並未被通緝,也主動配合到案說明,警方移送時卻未遮掩其手銬,兩相比較,難免惹議。
一名法官坦言,刑事訴訟法多規定檢察官與法官於偵審中的職權,以及當事人對這些院檢處分不服時的相關救濟,卻未明確定義當事人若對警方上銬處分不服時,應如何聲明救濟,基於有權利就有救濟的原則,相關機關應開會研商解套途徑,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