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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士負責宣導勿酒駕自己卻肇事 遭開除竟槓上陸軍司令部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嘎類告訴。(資料照)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嘎類告訴。(資料照)

2024/03/02 19:53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曾任職陸軍司令部陸軍航空第601旅的陸軍通資電上士臺長嘎類,在職時負責宣導勿酒駕,自己卻酒駕撞擊前方車輛,酒測值高達1.13,被依公共危險罪判刑2月。601旅決議撤職,停止任用5年,呈陸軍司令部核定。嘎類不服興訟,日前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

判決指出,2022年9月17日下午5時許,嘎類駕車行經桃園時追撞前方車輛,經桃園市八德分局警員到場實施酒測,高達每公升1.13毫克,當場被依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桃園地院處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6萬元。

601旅查證後,同年9月20日召開評議會,依陸海空軍懲罰法決議核定嘎類撤職,自撤職生效日起停止任用5年,並呈送陸軍司令部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規定,核定停役。

嘎類不滿服役13年,就這麼丟了頭路,興訟槓上601旅及陸軍司令部,主張風紀實施規定,針對酒測值0.25毫克以上酒駕行為,未區分不同情節及輕重,規定一律撤職,顯未充分斟酌酒後駕車的各種可能型態,一律無差別以撤職,限制人民服公職權利,違反比例原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評議會綜合審酌嘎類服役期間表現、曾任部隊領導幹部、職司宣傳勿酒駕等情況,認為確保國軍幹部素質、維持軍隊指揮紀律,而核予嘎類撤職懲處,是出於軍隊肩負作戰任務的特殊團體性質考量,若無違法情事,即當尊重其軍紀、人事管理空間。

合議庭表示,縱撤職處分足以影響嘎類服公職權利,也難認有何違反比例原則或不當連結禁止原則可言;況嘎類於停止任用期滿5年後,除有法定情事不予復職外,仍有申請復職的可能,不至於完全剝奪其服公職權利,至於實務上是否有順利復職的事例,涉及相關規定適用的事實上問題,並無礙法制上確有申請復職的規制存在。合議庭因此認為陸軍司令部、601旅的處分並無違誤,日前駁回嘎類告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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