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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力挺!機車借親戚卻酒駕 車主獲免吊扣車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判黃男勝訴。( 資料照)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判黃男勝訴。( 資料照)

2024/03/02 15:43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一名黃姓男子把機車借給親戚,但親戚卻在花蓮酒駕,導致機車車牌被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吊扣2年。黃男不服,興訟主張又不是他酒駕,卻遭連坐處罰,實不合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子溎採信其說法,認為親戚酒駕,非黃男能監督控管,日前判撤銷罰單。

黃男居住在台北,把機車借給居住於花蓮的親戚,供上下學騎乘通勤用,未料親戚2023年間酒駕還紅燈右轉,被花蓮縣警局吉安分局員警攔停,經酒測數值每公升高達0.83毫克,除依公共危險罪移送花蓮地檢署偵辦,另製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給車主黃男。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審認黃男有「汽機車駕駛人有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依道交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開罰,裁處黃男吊扣汽車牌照24個月,限期繳送。

黃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不是他駕駛,車牌卻要被吊扣2年,連坐處罰的法規,實在落伍與蠻橫;其次,為何民眾使用的車要吊照2年,租賃車就不用?第三,機車2年不能使用,形同報廢,道交條例規定毫無空間,極度不符合比例原則。

法官黃子溎指出,黃男與親戚分別居住在台北與花蓮,機車借予的使用目的,僅供親戚上學通勤之用,因此,黃男對於親戚在花蓮酒駕一事,實無法監督管控。

黃子溎說明,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若非出於故意或過失,則不予處罰,而本案難認黃男主觀上對於親戚酒駕,具有故意或過失,故裁決所裁罰吊扣機車牌照2年,尚難認適法,應予撤銷。

黃子溎認定原處分認事用法有違誤,日前撤銷吊照處分,裁判費300元由裁決所負擔,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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