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3孩摔落水溝1子亡 南投首件國民法官案判酒駕父3年6月

南投地院首件國民法官參審案,是爸爸酒駕載孩子自摔,幼子死亡案,29日下午判決,判刑3年6個月。(記者陳鳳麗攝)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南投縣信義鄉伍姓男子去年3月12日酒後騎車,搭載3名小孩,其中4歲的幼子站在機車腳踏板上,伍男自摔連人帶車摔落水溝,4歲兒頭部重創死亡,伍男觸犯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罪,成為南投地院首件國民法官案,南投檢方建議刑期調至6至8年間,而該案下午宣判,判刑3年6月。
這起酒駕害死自己小孩的意外,發生在去年3月12日晚間,已經有酒駕前科的30歲伍男先喝了半杯高粱酒再去接3個子女,帶他們去夜市吃飯,伍男遇到朋友又跟對方喝了1瓶啤酒,後來摔落水溝,長子、長女都有頭部和胸部腿部的外傷,4歲次子則身上有多處外傷,且頭部嚴重受創,傷重送醫急救仍不治。
伍男酒駕造成自己的孩子喪命,南投地檢署將其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10年內再度酒駕,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罪嫌起訴。
該案移審後,因該案適用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犯罪類型,成為南投地院首件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案,有6位國民法官與3位職業法官共同組合議庭審理,南投地檢署指派檢察官石光哲、陳俊宏蒞庭,27日進行量刑調查並辯論,檢察官考量伍男酒駕再犯,雖犯後坦認犯行,但被告與受害人為父子,被告未為一般為人父者合理的考量,危害其他用路人外,更對共乘的幼童造成高度危險,被害人幼小生命及未來無限可能就此終止,美滿的家庭因此破碎,家屬的傷痛永遠無法彌補,本案量刑因子加重者居多,刑期應上調至有期徒刑6年至8年間,方屬妥適。
南投地院今天下午由庭長陳宏瑋宣判,判處伍男有期徒刑3年6月。審判長陳宏瑋指出,被告觸犯的是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罪,且10年內酒駕再犯,最低刑度雖為5年,但國民法官和職業法官合議時,有考量到被告與被害者家屬已和解,國民法官法庭最後評議認為,為適度反應被告酒駕致死行為之責任,應以酌減後趨近中高度刑為責任上限,再考量被告認罪、子女最佳利益等量刑因子,往下調整刑度,且伍男是孩子的主要照顧者,因此求取妥適的平衡刑度,參酌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減輕其刑。(17:12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