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縣湖口鄉代鄭士榤參選鄉長涉賄選 認罪「態度良好」獲緩刑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新竹縣湖口鄉代會代表鄭士榤,前年為能夠在鄉長選舉勝選,涉嫌以現金買票固樁,新竹地檢署偵查後,將鄭士榤以投票行賄罪起訴,新竹地院判決2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鄭認為判刑過重,上訴高等法院,高院審理認為,鄭在偵查中自白犯行、在一審、高院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應有所警惕,無再犯之虞,改判2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緩刑5年,並須向公庫支付50萬元,及提供230小時義務勞務。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鄭士榤欲參選2022年11月26日舉行的新竹縣湖口鄉鄉長選舉,為求當選,同年8月間,在范男位於湖口鄉辦公室,與劉男、范男商討選舉策略,達成欲對湖口鄉轄內村長、民意代表等重要人士進行現金綁樁買票的決議。
檢調調查,鄭等人具體分工方式為,范男於同日當場拿出現金100萬元貸與鄭士榤,劉男將其中的90萬元,以每個信封裝3萬元,共計分裝30袋,供作發送綁樁買票之用。
劉男自8月25日至27日間,除自行發送綁樁費給村長、民意代表外,亦商得巫男及配偶鄭女、黃男等人的協助,代為轉交賄款給認識的村長或鄉民,且於發送賄款時請求支持。張男等10人則因無意受賄,當場婉拒或數日後主動退還賄款。
新竹地檢署蒐證後,展開大規模搜索、約談行動,向法院將鄭士榤聲押禁見獲准、起訴。新竹地院審理後,依選罷法第99條第1項的投票行賄罪,判2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未扣案的45萬元賄款應予追徵。同案被告劉男、范男、巫男、劉女亦被判刑。
鄭士榤認為一審判刑過重,上訴高等法院。高院審理指出,鄭時任湖口鄉鄉代會代表,且欲透過民主機制參選鄉長為民眾服務,自然應對於不得以不正方法圖謀當選知之甚詳,卻心存僥倖行賄選民,妨害選舉投票公正,影響民主政治的正常發展,應予譴責。
高院認為,鄭在偵查、一審、高院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透過偵審程序及處刑後,應有所警惕,無再犯之虞,改判2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緩刑5年,以勵自新,並須向公庫支付50萬元,及提供230小時義務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