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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竊失風刺死屋主子 最高法院認凶手無殺人犯意判16年定讞

張晉維3年前行竊失風刺死屋主兒子;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見解,依強盜致人於死罪對張判刑16年定讞。(資料照)

張晉維3年前行竊失風刺死屋主兒子;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見解,依強盜致人於死罪對張判刑16年定讞。(資料照)

2024/02/07 11:23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男子張晉維3年前到桃園一處民宅行竊,被返家林姓屋主的兒子撞見,張為求脫身,竟持尖頭菜刀刺死林男。一審認張沒有殺人故意,依強盜致人於死罪判刑14年,然二審指一審漏未審酌張是累犯,加重改判至16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張男2021年3月26日張在桃園隨機尋找下手目標,經過大林路見林男騎機車離去時,住家電動鐵捲門尚未完全關閉,張迅速從縫隙鑽入屋內;當下林男的父母還在客廳看電視。

張男行竊前先到廚房拿走尖頭菜刀及剪刀防身,再走到3樓房間大肆搜刮財物,卻被返家林男撞見後出聲喝止,兩人發生肢體衝突,張男掙脫逃跑,林男持掃把追到屋外,此時,張被比他壯碩的林拉住而無法脫身,張猛然拿出菜刀刺入林的左胸後逃逸,林追捕沒幾步就倒地,送醫急救宣告不治。

事後落網的張男被偵訊時僅坦承加重竊盜、加重準強盜犯行;檢方偵結,依強盜殺人罪起訴張男,並求處無期徒刑。法院審理時張再翻供,稱自己僅構成加重竊盜未遂罪。

一審桃園地院根據人證、物證,拒絕採信張男辯詞,然張男之所以持刀刺林男,主要是為了逃脫而無殺人故意,不過應可預見持刀猛刺人體胸部,足以造成重要臟器受損、失血過多死亡,依強盜致人於死罪對張判刑14年。

二審高等法院認為,張男出獄2年後再犯本案,可見張之前入獄並未讓他產生警惕之心,然這些一審都漏未審酌,故改認定他是累犯。

二審也指張男犯案時正值青壯年,卻非法侵入住宅行竊,且被發現後殺害被害人,然他承認犯罪,也多次以言語或書信方式表達歉意,另他雖未獲被害人家屬原諒,也沒有實際賠償,但其犯後態度並非全然負面,依同法條改判刑16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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