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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料店女員工被封膜機捲斷手指肌腱 雇主判賠38萬多元

飲料店王姓女員工被封膜機捲斷手指肌腱,法官判鄭姓雇主應賠償38萬多元。示意照,非本案機器。(資料照)

飲料店王姓女員工被封膜機捲斷手指肌腱,法官判鄭姓雇主應賠償38萬多元。示意照,非本案機器。(資料照)

2024/02/07 08:48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屏東一家飲料店王姓女店員在操作封膜機時,左手不慎遭機器捲入,導致手指肌腱斷裂及燙傷,勞動力因而減損,王女認為飲料店鄭姓女雇主違反勞基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提告求償204萬多元,屏東地院審理後,認為王女應自負8成過失責任,雇主負擔2成,判鄭女應賠償38萬多元,可上訴。

王姓女店員2年多前在店內操作封膜機時,左手不慎遭封膜機捲入,導致第2指至第4指3度燒燙傷及第5指2度燙傷、3、4指肌腱斷裂,勞動力因而減損24%,王女認為封膜機有故障情形,鄭姓雇主未設置必要預防設備,也未對新進員工實施相關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又沒有為她投保勞工保險,違反勞基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提告求償醫療費、勞動力減損及精神撫慰金等共204萬多元。

鄭女則主張,該封膜機沒有故障,該店蔡姓組長在王女入職時即教導封膜機操作方式,是王女操作失當,逕行將左手掌深入已縮回的封膜機,才導致受傷,她並無過失。

屏東地院認為,該飲料店以口頭方式傳授封膜機使用方式,傳授方式隨興且個案為之,並無製作操作注意事項、流程等書面資料供新進員工研讀,王女受職業災害,鄭姓雇主也有過失,但此起封機膜造成的傷害,若王女稍加注意,應可避免,王姓應自負80%過失責任,依全案情狀,鄭女應賠償38萬44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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