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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販售仿冒名牌衣物被抓包 女老闆賠錢獲緩刑

基隆地院依違反商標法判處蔡女拘役50天,考量被告與品牌公司達成和解,予以緩刑2年。(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院依違反商標法判處蔡女拘役50天,考量被告與品牌公司達成和解,予以緩刑2年。(記者吳昇儒攝)

2024/02/04 10:14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販售童裝的蔡姓女老闆透過臉書販售印有CHANEL、GUCCI及NIKE等多個名牌的衣物及包包、鞋子。前年3月,警方在網路上巡邏時發現蔡女販售的商品,便向其購買,確認為仿品後,持搜索票前往其住處搜索,查扣大批仿冒品。基隆地院近日審結,依違反商標法判處蔡女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考量被告與品牌公司達成和解,予以緩刑2年。

檢警調查,蔡女2021年9月30日起,明知CHANEL、GUCCI及NIKE等商標圖樣,具有商標權,卻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在類似商品使用其商標並販售。經警方於網路巡邏時發現,蔡女販售的商品與市場真品價格有顯著差異,便已246元(含運費60元)價格購買仿冒CHANEL商標上衣1件,經鑑定為仿冒品後,持搜索票至蔡女家中搜索,查獲仿冒219雙鞋子及627件上衣、褲子及帽子。

檢察官偵訊後認為,蔡女觸犯商標法第97條中透過網路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嫌,依法將她起訴;又一行為同時侵害多家公司商標權,請法官從一重處斷,仿冒商品沒收。

法官審理時,認為警方為了查緝仿冒品才向蔡女購買衣物,主觀上並無買受意思,因此被告販賣行為僅止於未遂,故認定蔡女觸犯犯商標法第97條中的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另意圖販賣而輸入、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法官認為,蔡女犯後已坦承犯行,且願與被害公司調解,態度尚可,故判處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檢察官不服上訴。法官再審時,維持原判,且考量蔡女已與品牌公司完成調解,予以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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